官批遇截查刁難警員 指被告用力抗拒裁定拒捕罪成
黑暴分子於2019年8月多次包圍深水埗警署,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的方仲賢被休班便衣警目睹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被截查時逃跑,更在醫院將手提電話重置。方仲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共三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昨日裁定方拒捕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成立,並強調妨礙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大部分情況下會判監,將案押後至3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其間方仲賢須還押候判。◆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被告方仲賢(23歲),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2338林發建;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游德康指出,檢獲的鐳射筆放入電池後,射程可達20米至50米,可令眼睛或皮膚受損,是極度危險物品,但亦可用作照射建築物外牆壯大聲勢、照射警方攝錄機破壞感光組件、擾亂警員心神等不同用途,控方須證明被告必然用作傷人意圖。
他續說,當時社會動盪,被告並非觀星會會員,家中亦沒有觀星書籍,推論其觀星的說法不是事實,但即使他說謊,由於該些鐳射筆當時沒有裝入電池,案發時附近無示威活動,而方身上沒有保護裝備,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買鐳射筆有具體傷人意圖,因此裁定方的該罪罪脫。
官指警有合理基礎截查被告
游官指出,根據《警隊條例》,休班警員可截查有合理懷疑的人,警員當時看到方仲賢買10支大輸出功率的鐳射筆,而且曾有警員因鐳射筆受傷,故有合理基礎懷疑方干犯罪行而上前截查,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警員截停方時曾出示委任證,又第一時間表明警員身份,方必然知悉對方身份才立刻逃跑,而方被截查時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純粹是在刁難警員和「混淆視聽」。
在兩名警員到場協助時,方仍然掙扎,明顯用力抗拒,故裁定其拒捕罪成。
就方仲賢涉及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游官指,根據證供,方仲賢當時在急症室應診格內保管手提電話,身旁醫護人員又從未接觸該電話,推論方是唯一可能接觸到電話的人。
游官分析道,方被截查時比警員還要冷靜,處處與警員針鋒相對,「利用市民對警察的負面感覺來保護自己」,加上買鐳射筆時沒有買電池,必定經深思熟慮購買,亦預計會被檢控。案發時方必曾用手提電話作通訊,警方檢取電話後卻發現空空如也,推論方在保管電話時取出了SIM卡。
指被告重設電話想刪除資料
對辯方聲稱方仲賢不知道手機會被用作證物,游官直言,方仲賢作為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必然知道手機內的通訊紀錄的重要性,也能預見警方會希望透過相關紀錄,調查該批鐳射筆的用途、交收事宜等。方重設電話的意圖昭然若揭,必然是想刪除資料,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刑事檢控程序,因此裁定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辯方求情希望為方仲賢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游官則指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控罪,大部分情況會判監,不想給被告一個「假希望」,但仍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遂將案件押後到下月3日判刑,其間方仲賢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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