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4名攬炒政棍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於2020年6月4月參與或煽惑維園非法集會,去年5月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4個月至10個月。其中,被判囚10個月的黃之鋒及判囚4個月的梁凱晴就刑期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改判黃之鋒減刑至8個月,同時下令當中兩個月與其面對的另兩案刑期同期執行,令他原涉3案共囚27.5個月的總刑期減至23.5個月。至於已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其上訴則被駁回。

◆黃之鋒上訴獲批減刑至8個月。 資料圖片

梁凱晴上訴駁回

由於黃之鋒在本案中獲減刑,預計其就3宗案件繼續服刑到今年3月便可出獄,但因黃另涉攬炒派「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而正被還押,故相信屆時仍要繼續還押。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已於去年7月刑滿出獄,昨日未有到庭聽審。

正在監獄服刑的黃之鋒,昨日由囚車押往上訴庭應訊。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關文渭昨日在庭上稱,單就本案應以監禁6個月作起點,但因為黃在保釋期間犯案且在過往有同類案例,故應加刑5個月至以監禁11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減刑,但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個月。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蕭啟業反駁,黃因2019年6月包圍警總案獲得保釋後,即在同年10月干犯《禁止蒙面規例》遊行案,數月後至2020年6月又干犯本案。黃在短短一年內干犯未經批准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共5項控罪,為保障公共秩序和防疫,原審法官量刑合理。

上訴庭兩位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經考慮後,認為本案應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較為適合,考慮黃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後,改判其入獄8個月,同時下令當中兩個月與黃面對的另外兩案刑期同期執行,其餘6個月與黃面對的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責任編輯: 秦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