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警員前年3月在牛頭角上邨調查案件時,有鏹水從高處墜下,導致男警手臂等出現水泡及紅斑。警方事後拘捕一名時年15歲少年,並在其住所搜出刀、鎚、扳手和打火機燃料等,他共被控4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少年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但否認「串謀縱火」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兩罪。審訊今續。
被告案發時15歲,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一單位向高級警員48335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又於同年3月4日在同一單位管有3把鎚及一支扳手;另管有一把刀、兩支打火機燃料及一副手銬;並於同年2月1日至3月4日(包括首尾兩天),與施瀚榮串謀縱火。
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2020年3月1日晚上,高級警員李永利(音譯)與警員27087接報到牛頭角上邨處理案件,其間突有水樽從高處墮下,兩人上前察看時再墮下一個水樽,兩人立即走避。
當兩人再上前時,看見有人投擲玻璃樽,並在距離李約1米至2米外行人路着地,李隨即感到頭、頸及雙手前臂刺痛,恤衫出現破孔並帶硫酸味,而手臂及大腿出現水泡及紅斑。事後李被送院及告病假4天,經檢驗證實樽內液體為硫酸,可造成皮膚灼傷及視力永久受傷。
住所檢獲刀鎚扳手打火機燃料等
控方案情則指,2020年3月4日,警方搜查被告位於牛頭角上邨常盛樓的住所,檢取1頂印有「光時」的黑色鴨舌帽、1把生果刀、3把鎚、1把扳手、1副手銬連套、兩支打火機燃料、護目鏡和防毒面罩等護具。錄影會面指該生果刀屬另一人施瀚榮所有,以作示威時自衛之用;鎚則分屬被告和施所有,用以示威時破壞自動櫃員機;扳手則用作拆路邊圍欄;兩支打火機燃料則為被告表示替施保管,意圖用作非法用途;銀色手銬另屬施和朋友蔡雲揚所有,示威時或用以扮警察。
辯方代表大律師關百安反對將被告的口頭招認、警誡供詞,以及兩次錄影會面呈堂,指被告是在不自願下簽署警誡供詞,又指被告案發時僅15歲,錄影會面須家長陪同,惟陪同被告的父親當時患有妄想症,並非「合適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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