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是二度傳訊,它的本體就是語言文字。作為衍生意義的符號,語言文字比事物更不具象,本身不擁有意義——意義是通過人的思維而衍生的製成品。正因為如此,意義的不穩定容易產生變化,造成所謂歧義,問題就出現了。

在翻譯過程中的詮釋者,包括作者、譯者和最終用家的讀者,三者都有解釋的權利和任務。如果我們在加上贊助者(patron)、編輯和其他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因素的左右和操控,意義便變得更為複雜,甚至糾纏不清。

從這個角度再回看所謂客體的原文,其絕對等值的可能與否實在值得懷疑。如此一來,翻譯是否可以有意義地進行?或者,翻譯究竟有沒有可能?與本體的真實性值得懷疑的同時,我們也不可能絕對否認在認知本體的過程中共通性的存在,否則訊息傳播根本不可能發生,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也無法進行。共通性或多或少,以至詮釋的差異和浮動,則視乎訊息接收者的社會、文化和其他背景而有所不同,而翻譯的可能性也就是建基於共通性,所謂約定俗成,一定程度上不可或缺。

從這個角度去看創譯,既然原文和譯文雖然具有共通的地方,但二者意義卻不穩定,就賦予譯者一定的空間和自由去創造、改動或增減。正如現代藝術家脫離本體,譯者也有權利從原文重新出發,進行創譯,其實這就是當代翻譯的取向。至於能否發展為各種不同的翻譯派別,甚至產生的譯作可以成為別具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例如晚清時期嚴復的《天演論》和林紓的小說《巴黎茶花女遺事》等,都有不少創作成分,都公認為我國文學古典。

我們要說明的是作為客體的原文,並非神聖不可侵犯。翻譯很大程度以應用為目標,傳訊的工作完成了,也滿足了譯者和贊助者的要求,翻譯也就功德圓滿。這裏也產生了一個問題,就是改動原文的問題,究竟有沒有尺度?那是要看不同的應用因素,語篇類別也很大的關係。

權威性較高的文本,創譯的容忍度相對較低,例如聖經、政治人物的語錄、法律條文等。雖然如此,譯文意義的穩定性也不是百分之百,例如聖經需要詮釋學解決經文的爭拗,法律條文也要律師和法官解釋才可定案。

實用程度高的文本,例如廣告和其他市場推廣的譯文,便需要和可以容忍較高程度的創譯,這就符合翻譯的目的論Skopos Theory以實用為目標和取向的主張。很多語言服務公司現在也標榜創譯的服務,尤其是在全球一體化的市場中,創譯可以因應不同地方的需要,針對客人的文化和習俗進行本地化,加強商品的吸引力,使他們成為「快樂的顧客」(happy customer)。

◆ 方梓勳教授 香港恒生大學翻譯及外語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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