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錦威(左一)。 資料圖片
陳多偉。 資料圖片

指須考慮國安法案件保釋門檻 信梁錦威陳多偉續危害國安

已宣布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其5名頭目涉違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 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梁錦威及陳多偉今年9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拒絕。杜官昨日頒布書面判詞,指出《實施細則》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組成部分,故本案須考慮到刑事案件及國安法案件的兩個保釋門檻,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如批准二人保釋,他們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故駁回二人的保釋申請。●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杜官在昨日的判詞中指出,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及徐漢光,被控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者,獲根據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5人均否認控罪。

杜官指出,是案的爭議焦點為「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代表梁錦威和陳多偉的大律師石書銘早前陳詞聲稱,涉案罪行並非香港國安法罪行,而只是一項「附屬罪行」。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反駁,《實施細則》是對香港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權力的詳細闡述,訂立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國家安全,不應與香港國安法分開考慮。

《實施細則》是國安法必要部分

杜官認為,《實施細則》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組成部分,故亦須考慮到國安法案件的保釋門檻,而特區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一案中規定的門檻適用於本案。

杜官同時考慮到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起初拒絕5人的保釋申請時,是認為涉案罪行屬持續罪行,而被告拒絕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會妨礙到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調查,可能會造成潛在證據損失或令罪犯逃脫。雖然二人已被羈押一個半月,而控罪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6個月,如不批准保釋,二人或許在審訊前已差不多完成服刑,但杜官相信法庭會盡快安排最快的審訊日期。

今年9月29日,梁錦威及陳多偉被杜官拒絕保釋申請。案件於10月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時,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並批准5人保釋候訊,但鄒幸彤及梁錦威稱未能遵守控方的部分保釋條件,故當日最終只有陳多偉、鄧岳君及徐漢光獲保釋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