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 平

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填補制度漏洞,結束了國家安全在香港不設防的歷史,成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和長治久安的定海神針。

這是一部遲到的法律。基本法授權特區為23條立法卻遲遲不能完成,考慮到「一國兩制」情況特殊,《國家安全法》也未在港澳實施。令人憂慮的是,近些年的香港,「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橫行、挾洋自重,修例風波演化成港版「顏色革命」,製造了回歸後最大的動亂,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特區政權安全,已經到了鄧小平所警示的「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中央對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可以行使一切必要的權力,這種責任和權力並不因為23條向特區授權而喪失。在特區層面難有作為的情況下,中央必須果斷出手,從國家層面推進國安立法。

安全是發展的保障。香港國安法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特區政權安全。該法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是香港當前為害最烈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香港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犯罪分子,同時保護言論自由等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

針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既存在法律漏洞,又缺乏執行能力的缺陷,香港國安法規定了必須懲治的四種罪行,也規定了必備的執行機制,以確保法律能夠落地。包括設立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指派國安事務顧問、警務處設立國安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安案件檢控部門、行政長官就特區國安事務向中央提交報告等。另一個重要的機制建設,就是設立中央政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體責任。香港國安法並不能取代23條,也未完全涵蓋23條所列七種犯罪行為,特區仍須盡快完成23條立法。特區對絕大多數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55條列明的三種特殊情況,中央責成駐港國安公署及內地司法機關直接管轄,並適用內地法律。設立特區層面與中央層面兩套執行機制,是「一國兩制」實踐的重大創新。

「一國」是「兩制」的載體,沒有國家安全的「一國兩制」是靠不住的。習近平主席畫出了「一國兩制」必須堅守的「三條底線」,香港國安法是三條底線的法制化,以確保「一國兩制」制度安全和政權安全。

法律的功能是懲治犯罪,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香港國安法填補了制度漏洞,也能在增強香港社會法治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方面顯示出獨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