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徒前年11月18日於全港多區大肆破壞港鐵和交通設施。圖為當日大學站路軌旁的信號箱遭破壞的情況。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大批黑暴前年11月18日於全港發動所謂「黎明行動2.0」,大肆破壞港鐵和交通設施,以及堵路及縱火。當年17歲的女學生趙琬殷,因夥同其他暴徒拆毀港鐵大圍站路軌上方行人天橋的鐵欄,並有暴徒向路軌拋擲雜物以阻撓火車運行。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刑事毀壞罪成,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崔美霞斥責被告毫無悔意,雖無證據是被告將雜物拋下路軌,但時值上學上班高峰期,火車駛經可致嚴重意外,終判入獄4個月,但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惟保釋條件則包括8,000元現金擔保、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周3日到田心警署報到。

現年19歲的女被告趙琬殷,在理工大學就讀金融服務二年級。她被指控於前年11月18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5人拆毀鐵欄。辯方求情指,被告還柙期間已得到沉重教訓,承認是在朋輩影響和社會氣氛下犯事,但屬單一事件。辯方續指被告非帶領角色、沒有破壞行為,希望法庭判處被告3個月以下的短期監禁,好讓被告繼續學業,生活重回正軌,而判處監禁亦足以反映懲治性,平衡懲罰及更生的需要。

崔官判刑時則指,被告否認刑事毀壞,自稱只是跟隨他人行動,沒人告知她會做違法行動,因此看不到被告有悔意。崔官續指,被告參與扯爛鐵欄,缺口足以拋下一輛單車,令其他人有機會拋到路軌上。案發時是上班上學時間,若載滿學童的火車行駛時突然遇上障礙物,可導致嚴重事故,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故此雖認同被告非帶領角色,以及考慮到求情內容、背景報告,但因被告無悔意,即使初犯亦不能作減刑理由,最終判被告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