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上,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事後,梁國雄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嚴舜儀以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為由,頒令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上訴高等法院得直,高院下令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終審法院頒下裁決,駁回梁國雄上訴。
在此案中,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7(c)條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根據這條法例,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
至於《條例》第3條所述的特權,終審法院裁定不適用於違反第17(c)條的行為。《條例》第3條有關「言論及辯論的自由」的規定,訂明「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而此種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立法會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質疑。」終審法院認為《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但同時也要在立法會內創造一個安全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在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其職能。
《條例》第4條有關「法律程序的豁免權」規定,清楚列明「不得因任何議員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或因他曾以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事項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另外,根據基本法第7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在確立相關的法律原則及依據後,終審法院將以上原則套入案中詳加討論。最後,終審法院裁定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並非正在發表言論,也並非參與會議所處理事務的任何辯論,故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既不屬《立法會特權條例》第3及4條的保障範圍,也不屬於基本法第77條所保障的言論或辯論自由。
終審法院裁定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法庭可對《立法會特權條例》第17(c) 條所載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梁國雄的上訴,裁定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法庭可對涉案罪行使司法管轄權。值得注意的是,有份審理此案的終審法院外籍非常任法官韋彥德,本身是英國法官,也是歐洲人權法院專案法官小組成員。本案終極判決極具代表性,也符合歐洲人權法院的標準。
是次終審法院終極裁決,傳遞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面訊息,令社會人士清楚知道,即使立法會議員、身在立法會內,除進行發言或辯論,其言論可不受追究,其他任何時候,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裁決有利遏止借言論自由之名行暴力之實的歪風,進一步為香港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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