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諮詢文件終於推出,有望成為亞太區少數容許SPAC上市的市場。金發局行政總監區景麟昨日指出,由於SPAC與一般新股上市個案不同,新股上市前,會由投資銀行處理,散戶可獲充足的資訊,故認為,公司在SPAC階段,並不適合讓散戶投資者參與。當SPAC與收購目標完成合併後,散戶便可參與買賣。

他又指出,一般而言,由於利用SPAC上市,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據海外經驗,散戶會考慮參與的機構投資者屬誰,再考慮是否跟投。但他直言,此方法並不太合理,因為機構投資者與散戶的看法並不盡相同。

今次諮詢中提出,SPAC的IPO集資額至少須為10億元,被問及此要求會否過於嚴謹,無法吸引更多企業來港以SPAC形式上市。區景麟指出,不必擔心有關吸引力的問題,當日香港推出「同股不同權」架構上市時,也引起市場人士同樣的關注,但最終市場反應理想。

他希望,本港的SPAC機制,日後可以吸引包括東南亞等地的企業來港上市,而非僅為內地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