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殷考玲)大灣區航空提出牌照申請近10個月仍未有着落,事緣港府對在港成立航空公司有嚴格審批要求。《基本法》第143條(二)中,規定在港註冊航空公司須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空運牌照局過去曾因此拒絕向申請者發牌。

被質疑控制權在澳洲

2015年由澳航、信德及東方航空合組的捷星香港向牌照局申請營運牌照,當年遭到國泰、港龍、香港航空及香港快運聯手反對當局發牌,他們質疑捷星最終控制權在澳洲而不在香港,並非以香港作主要營業地點。牌照局當時就捷星香港申請牌照曾舉行數次公開研訊,牌照局對捷星香港主要營業地的觀點包括:捷星香港須與澳航旗下的廉航捷星集團,簽署商業服務協議,兩者業務有緊密聯繫,而且所有擬營辦的航線網絡必須經由飛行委員會決定,而該會4名成員中,捷星香港只佔1人,其餘3人是東航和捷星集團代表,這3名非本地股東有大多數決定權,質疑捷星香港沒有自主權力。

此外,關於捷星香港的首席執行官,牌照局對此亦有質疑,因為捷星集團有權提名任命,而且首席執行官需向捷星集團和捷星香港董事會雙方匯報,這對他能否以捷星香港利益的考慮獨立行事存有疑問。

故此,牌照局認為,儘管捷星香港的日常運作在香港進行,亦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在香港管理,但不足以確立捷星香港符合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要求,牌照局故此拒絕發牌。捷星香港亦在2016年12月自願清盤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