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域法院陳廣池法官。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區域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庭上直指被告面對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未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認為單看此罪似乎只是被告一個人犯罪,但本案案情實際涉兩個Telegram群組,被告明顯是與一班人「串謀刑事恐嚇」,遂質問控方為何不考慮控告「串謀刑事恐嚇」罪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官強調,本案不少警務人員和司法人員受影響,若控方控告「串謀刑事恐嚇」罪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分分鐘上高等法院都唔奇」,將可「撇除(監禁)7年的限制」,明言對控方的做法「覺得奇怪」。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串謀刑事恐嚇」罪最高刑罰則為監禁5年。另外「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但條例於2008年修訂,賦予法院酌情權,可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判決任何監禁年期及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