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港獨」分子梁頌恆,2016年被「DQ」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後,因拖欠立法會逾93萬元薪酬津貼,早前終被高等法院頒令破產,但他一直沒有出席破產管理署會面,法庭昨向他頒發「不開始令」,即暫緩開始計算他的破產期,換言之其獲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因而延後。
根據《破產條例》第30A和30AB條,破產人如能與受託人(在本案即破產管理署)充分合作,在法庭頒破產令的4年後,破產令便會解除。不過,若受託人要求破產人就其產業管理親身出席初次會面,但破產人沒有出席,令產業管理受損害,受託人就可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
現年35歲的梁頌恆,是前「青年新政」創黨召集人,他於2016年參加香港立法會選舉,但他和游蕙禎因宣誓風波,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宣誓無效,同年11月再被高等法院裁定喪失議員資格,梁頌恆其後上訴到終審法院,翌年8月再被拒絕。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管會)其後向梁頌恆追討逾93萬元薪酬津貼,但未獲理會,法院遂在2020年5月直接判處行管會勝訴,下令他須清還1個月立法會議員薪金9萬多元及行管會預支給他的83萬多元。由於他未按判令還款,行管會遂再向他提出破產呈請,並於2021年1月6日獲高等法院頒下破產令。
惟梁頌恆早在2020年12月畏罪逃亡美國,並因觸犯香港國安法被警方國安處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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