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首宗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之被告唐英傑,早前在法庭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兩項罪名成立。根據該判詞內容,以後任何人士手持、展示或高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否必定構成香港國安法第20條下的「煽動分裂國家」行為?根據唐英傑案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 儘管展示「光時」口號不一定構成「分裂國家罪」,但為免自招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嫌疑,任何人士不應以任何形式展示「光時」口號。

首先,關於第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庭認為需先將犯罪意圖放在一旁,考慮到個別案件的整體情況後,當「光時」口號展示時,相關展示的正常及合理影響,會否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的「分裂國家罪」。 換句話來說,每宗案件也有其獨特的情況,絕不能一概而論,不能一刀切去說,公開展示這口號必定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光時」口號含分裂意思無爭議

判詞直指, 就「光時」口號的意思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時,法庭須考慮的,包括了以下兩個問題:

(1) 2020年7月1日之「光時」口號展示, 是否足以構成「港獨」的意思(指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去)?及

(2) 於2020年7月1日之「光時」口號展示時,考慮到本案的整體情況後,相關展示的正常及合理影響,是否達至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的「分裂國家罪」。

之後法庭強調其關注點,不是「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 而是當口號與整體情況一起考慮時,是否足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此外,不容爭議的是根據三位專家證人(包括控方及辯方傳召的專家)之證供,本案涉及的2020年7月1日「光時」口號,整體來說,起碼包含了控方專家證人所言的「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之意思。如此一來,法庭無須解決控方專家證人與辯方專家證人作出結論的分歧。

原訟庭認為,事發當日的口號,是具有「港獨」的意思,辯方兩位專家證人也從來沒有爭議。

勿以任何形式展示「光時」口號

法庭亦裁定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均正確地強調,於解釋 2020年7月1日的「光時」口號意思時,「語境」(即包括事件的起因、存在及發生等前後關係)的重要性。

在「語境」的基礎上,法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2020年7月1日,該「光時」口號是印在一支旗上;在所有關鍵時刻, 被告駕駛掛有該支旗的電單車,於繁忙道路上行駛,將旗直接地面向公眾。

(2) 當天,香港島有示威抗議活動。根據控方第一證人(譚姓女警司)的證供,那些抗議活動是反對香港國安法的,因為有關活動發起人之前曾經作出申請舉辦相關抗議活動,申請結果被拒。

(3) 在過了東區海底隧道之後,被告選擇的行駛途徑包括了東區走廊、中環及灣仔繞道、 干諾道西、金鐘道及軒尼詩道等香港島要道。

(4) 在行經軒尼詩道時,被告並非只沿單一方向行駛,而是先沿着軒尼詩道東行前往銅鑼灣,再轉入駱克道西行,直至到達謝斐道,才再次轉為向東行的方向。

(5) 在展示那支旗期間,被告曾多次蓄意在警方檢查線前沒有將電單車停下,此舉反映其明顯及公然藐視有合法授權去維護香港法律及秩序的執法者之合法指示。

(6) 7月1日的意義是明顯的,這天是香港特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周年紀念日。

(7) 2020年7月1日是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翌日,該法關乎處理國家安全問題,包括「分裂國家」。

最後,法庭根據案發時的實際情況,加上案件的「語境」,考慮案發當日被告展示旗幟的正常及合理影響, 法庭最終毫無困難地達到以下結論: 2020年的7月1日「光時」口號,是能夠傳遞「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

綜合來說,根據唐英傑案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儘管展示「光時」口號不一定構成「分裂國家罪」,法庭在考慮被告是否罪成時,還會考慮到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語境」等,從而考慮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案發時的「光時」口號,是否傳遞了「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兩方面的意思。

當然,為免自招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嫌疑,任何人士還是不要以任何形式展示「光時」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