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倒3名警員。特區政府早前指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屬於「港獨」的違法口號,今次法庭的裁決強調確立了「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對下級法院具有指導性和約束性。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裁定,唐英傑展示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關文字可以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當時唐英傑亦明白有關口號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當他展示旗幟時,是有意圖將分裂國家的意思傳遞給其他人,有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光時」口號是唐英傑當時提倡的政治理念,他是刻意挑戰代表香港法治的警察,又說被告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或保安,他的行為為社會帶來嚴重傷害,被告作出有關行為,是想威嚇公眾,以達到政治目的。

法庭考慮到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性質和合理影響性,特別是案發時的情況,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當日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又指出本案關注的是有關口號能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非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

法庭解釋,被告當日在繁忙的道路駕駛電單車期間,一直展示「光時」口號旗幟,並故意未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是明顯及公開蔑視維持香港治安執法人員的合法指示。事發當日的示威是非法的,當日亦是香港回歸的日子,並是處理國家安全、尤其分裂國家的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日子。

意圖清晰無從狡辯

對於辯方指口號內容模糊,並不能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官指出,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提及,「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明顯性質涉及分裂國家;而辯方專家證人亦無法排除推翻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光時」口號帶有「港獨」性質的專家證供。

法庭指出,唐英傑當日在他的背後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清楚顯示他意圖引起公眾注意,案發的時間、地點、日期,反映被告希望旗幟越多人看見越好,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

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是想吸引人注目,及希望為人們帶來巨大影響和深刻印象,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他展示有關口號,是意圖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行為。

判決將成「司法認知」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可處5年至10年監禁。按照香港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為威脅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等,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

本案例確立了「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有關判決可能成為「司法認知」,日後的案件不需要再為了「光時」口號定義有關標語而舉證,但是日後案件的被告仍可以尋求推翻有關定義。

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香港沒有法外之地,觸犯國安法是嚴重罪行,這案例具有指導性和約束性,唐英傑明知故犯,罪有應得,咎由自取。奉勸年輕人不要被人利用做「炮灰」,切勿以身試法、自毀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