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年9月大批黑暴破壞港鐵沙田站設施,圍攻制服暴徒的防暴警及干擾港鐵控制室,兩男一女分別被控暴動及襲警等罪名,在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全部罪成。法官郭啟安昨日判刑時斥,眾被告公然用暴力襲擊警員,衝擊控制室,案件情節惡劣,對市民造成不便,判刑需向公眾傳達法庭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遂判暴動罪成的兩名被告分別入獄3年9個月和3年8個月,判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男被告入獄12個月。
三被告依次為劉婉玲(47歲,公司經理)、謝嘉綸(44歲,活動策劃員)及李俊霖(29歲,電腦技術員)。劉婉玲及謝嘉綸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劉婉玲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她於同日同地襲擊督察1663。李俊霖則被控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他同日同地抗拒督察1663,及同日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兩支鐳射筆。
法官郭啟安判刑指,辯方也不爭議案發時沙田港鐵站內發生暴動,事發兩小時前已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並挑釁警方,警方一度因在場人多勢眾及情緒高漲,撤退至車站控制室。而第三被告李俊霖以強光照射警員被追捕,他明知自己被捕亦不合作,令警員不得不對他使用更大武力,亦令目擊事件的示威者起哄,個別人更訴諸暴力。其間首被告劉婉玲近距離向督察的後腦投擲金屬月餅罐,次被告謝嘉綸則與其他示威者衝擊車站控制室,更有人於現場使用滅火筒,情況混亂。
3人分別監1年至3年9個月
劉婉玲與謝嘉綸當日連同其他人等在車站內集結,不斷做出挑釁性行為,是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須評估事件的集體性質及後果,不宜視作個別行為。郭官又指,雖然警員傷勢不算嚴重,但法庭不能容許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行為,且案發前幾小時已對沙田站乘客及港鐵職員造成不便,故判處劉婉玲、謝嘉綸就暴動罪入獄3年6個月,影響鐵路運作加刑兩個月。劉另涉襲警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即判囚3年9個月。
至於第三被告李俊霖,郭啟安指他是始作俑者,對現場的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難辭其咎,被捕後仍不肯束手就擒,激烈反抗及咬警長的手臂,令在場其他示威者持續與警方對抗,情況一發不可收拾,最終就拒捕罪判囚3個月,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9個月,分期執行共判囚1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