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 全國港澳理事會理事

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是有限制的,尤其不能危害國家安全。《蘋果日報》由2019年至今刊登數十篇文章,要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以黎智英為首的核心管理層,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是極度嚴重的罪行,部分罪行可判終身監禁。《蘋果日報》的編輯、記者及員工,都不應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同流合污,而應與對方切割,否則會付上沉重代價,後悔莫及。

6月17日,香港警方拘捕了《蘋果日報》五名董事,據報道,有關人等被捕是因為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了香港國安法第29條;特區政府保安局也隨即依法凍結了《蘋果日報》等三家公司的資產。

《蘋果日報》遭追究咎由自取

香港國安法第29條是一個包含多種犯罪行為的條款,根據警方披露,被捕的《蘋果日報》五名董事涉嫌觸犯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應該是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下的第4種行為,即「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蘋果日報》由2019年至今刊登了數十篇文章,要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這與該報以黎智英為首的核心管理層人員的領導、組織行為密切相關,應該屬於拘捕和檢控黎智英的後續行為。因此有人會問,如果其他編輯或記者也參與相關報道或發表文章,是否也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筆者認為,這要看這些人士是否具備對於相關行為的明知與故意。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這些人士被要求參與報道或發表要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的文章,他們仍然為之顯然具有明知與故意,因此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也在第29條的規定之中。當然,在量刑時法庭可能會考慮他們的配角作用而從輕處罰。就此而言,警方宣布不排除拘捕更多人,應該不是危言聳聽。

新聞自由不能危害國家安全

有人質疑,香港警方的相關行動是否妨礙新聞自由。這種質疑顯然沒有真正了解新聞自由的法律內涵。毫無疑問,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受到法律嚴格保護。但是,如同其他基本權利一樣,新聞自由也不是絕對的權利,也是有限制的,尤其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利益,這是有關國際公約的明文規定和各國法律實踐的通例。《蘋果日報》的過往作為,不僅涉嫌違反香港刑事法律,更明顯突破香港國安法的底線,必然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有人還質疑,警方的相關行動是否妨礙基本法保障廣大民眾的自由。這顯然也是故意混淆視聽、轉移視線。《蘋果日報》受到法律制裁是咎由自取,警方針對的也只是《蘋果日報》,並不影響香港其他媒體的正常運作和廣大香港市民的知情權。

更有人認為,警方的相關行動使媒體面臨更多「自我審查」壓力,這種說法也是不能成立的。新聞自由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媒體對相關報道、文章在出台前做好合法合規審查完全必要合理。當今世界,企業紛紛設立法律部門審查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合規,這既是為依法經營,也是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沒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媒體只要守住法律底線,新聞自由就有足夠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