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科技大學一名女學生前年萬聖節晚上蒙面參加中環蘭桂坊集會遊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於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王證諭昨日在判刑時表示,被告沒有案底、獲家人及老師的支持、正在大學修讀學士課程,着重更生的更生中心對被告作用不大,故接納辯方建議判處被告10個星期的短期監禁。
被告余樂謠(20歲),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1月1日在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裁判官早前基於被告有可能因健康理由使用口罩,裁定蒙面罪名不成立。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昨日求情稱,目前更生中心的刑期較長,可達6個月到8個月,故希望法庭判處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而非更生中心,以縮短被告的禁閉期,好讓她能於9月時重回校園開展第三年的學期。
裁判官王證諭判刑時表示,辯方呈上的多封求情信,均形容被告獲眾多人支持及嘉許實屬難得,並引述被告的背景、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內容,指教導所及更生中心的刑罰均適合被告,惟被告將近21歲,即將屆滿入住年齡,因此未必合適。
王官指出,雖然辯方希望法庭判處監禁,而非報告所建議的更生中心,但兩者的考慮因素不同,法庭不能比較。監禁乃禁閉形式懲罰,青年教導所則着重更生教導。最終,王官接納辯方以監禁形式處理,並以12個星期量刑起點,而考慮到被告曾經協助抑鬱症朋友,決定扣減兩星期刑期,遂判被告監禁10星期。
評論成功,請等待管理員審核...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