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廣東遠光投資集團董事長兼總裁 蔡仲光:
粵港澳大灣區涉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大法系」,大灣區要融合發展,法律規則的協同機制是重中之重。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對當下粵港澳大灣區深度合作具有深遠意義。
首先,這有利於加快內地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能夠進一步實現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全要素的互聯互通。同時借助香港的平台優勢,提升內地的營商環境。
其次,這有利於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雙向創新創業。能夠降低香港居民來內地創新創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中小企業須把握好大灣區發展的歷史機遇,積極通過香港更好地「引進來」和「走出去」。
另外,還有利於兩地社會民生、文化等多領域進一步融合,加速粵港澳大灣區區域一體化進程,其意義超出了法律和經濟本身,必將為兩地民眾跨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便利,進而大大推進兩地的社會、文化等交流、合作、融合,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建成頂尖的世界級城市群。
全國人大代表、富士康科技集團精密機械事業群技術經理 楊飛飛:
此次司法協議的簽署是關於跨境破產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務實創新探索。在市場經濟狀態下,破產作為一種退出模式是經常發生的。解決跨境破產中的法律問題,協同解決複雜的債權債務,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一個公平公正、打造更加有吸引力的營商環境十分重要。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年來,隨粵港澳大灣區進入新發展階段,深度融合發展的深港合作,需打破兩地要素自由流動障礙和制度軟環境落差。粵港澳大灣區須全面對接國際化、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
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活市場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造力,優化產業鏈供應鏈,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這對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和先行示範區建設,以及積極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經濟全球化進程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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