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師囚10個月 廚師監15個月 社工入獄12個月
黑暴分子前年7月7日在旺角施暴逞惡,在街頭「老屈」一名女途人為休班警員,黑衣魔群起對她圍攻及百般侮辱。涉案女教師、社工等3名被告,上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非法禁錮及非禮罪成。法官練錦鴻昨日直斥被告挾所謂「善」之名行惡,無視法律;他們煽動仇警、欺凌單身女子,是「挾『一己之善』而不足以抵惡」,最終分別判處各被告入獄10個月至15個月,另各須向女事主賠償1萬元。●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3名被告依次為男廚師黃子隆(32歲)、男社工吳睿哲(24歲)及女教師蘇瑋善(26歲),被控於前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非法囚禁女事主X,另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黃另被指控同日同地非禮X。
X事後患創傷後遺症
法官練錦鴻昨日判刑時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X經歷本案後患上創傷後遺症,腦海經常閃現當日情況,導致失眠及發噩夢,出現酗酒問題,對人感到失望及不信任,對家人更是感到羞愧。事後,X的個人資料更遭起底,兩年內要搬家兩次,現居於酒店。
事後,X被人認出及指罵,現在難以找到工作,對前途感到絕望。
3名被告共同干犯的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練官指,當日最少有約30人包圍X,其中約5人出手拉着X,整個過程持續14分鐘。雖然3名被告在案件中的行為均有不同,但本案屬於夥同犯案,他們有共同的目標,罪責自然相同。
其中,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分是老師及社工,有受人尊敬的職業,相信他們以往是「品行良好的人」,將來本應有大好的前途,但他們在沒有合理辯解下囚禁X,是「挾『一己之善』而不足以抵惡」,以個人所認定的「公義」之名行惡,理直氣壯地認為會受到公眾的寬容。
練官直言,雖然X當日的行為實屬不自然及不智,但法例並沒有規定在公眾地方不准拍照,X沒有犯下任何過錯,毋須為其行為作出解釋,反而是3名被告在做了壞事後,諉過於人,指稱X不澄清令「誤會」加深,其行為在道德及法律上均說不過去。
3人須各向受害者賠萬元
由於3名被告共同散播仇警情緒、霸凌單身女子,更意圖恫嚇及「滅聲」,練官認為這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故須判以嚴重的懲罰。
法庭判刑時需要發出一個清楚的訊息,不論眾被告自以為其出發點是多麼高尚及無私,他們均必須為其所干犯的行為及出現的惡行負上責任。
最終,就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練官分別判3名被告各入獄12個月,至於第三被告蘇瑋善則因以往「品行良好」,獲減刑至入獄10個月。首被告黃子隆干犯的非禮罪則判囚6個月,其中3個月須與其另兩罪分期執行,故其總刑期為15個月。另外,3名被告同須各向X賠償1萬元。
3被告判刑及判詞
首被告 黃子隆(32歲/廚師)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及非禮罪成,判囚15個月
判詞 被告案中犯罪情節嚴重。他曾緊捉X不讓離開,在X被禁錮及遭眾人大型凌辱時,一直大聲侮辱X的性傾向、女性身份及質疑X是女警,更將自己的下體抵住X的臀部等。
被告的行為比普通非禮案中「鬼鬼祟祟」的干犯有很大不同,對X的傷害更大,其所作所為是為滿足其對男權的慾望,宣洩其性別的支配權。僅非禮一罪,就足以判監6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須與另兩罪分期執行。
次被告 吳睿哲(24歲/社工)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2個月
判詞 以暴力擋住X離開,再以粗言穢語辱罵X。他的參與時間雖較短,卻是事件的中堅分子。被告曾向感化官表示當時純粹為「幫人」,不涉及任何政治動機,但如此並不足以開脫其仇警言論,反而顯示他並沒悔意。
第三被告 蘇瑋善(26歲/教師)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0個月
判詞 任何人均有權在公眾場所拍攝,毋須作出解釋。儘管X當時行徑「現在看來有點不智」,但沒證供顯示她犯了什麼錯,「不智」亦非被集體欺凌的借口,被告不可諉過於受害者。被告當日語氣雖較其他人溫和,但行為同樣是阻止X離開,「善心抵不過對女子X造成的惡。」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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