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舉

屯門5歲女童遭虐待致死,其8歲胞兄亦受虐。他們的親父及繼母被控謀殺等罪名成立,這個案件非常奇怪,高等法院開審的時候頒下了匿名令,不允許傳媒報道虐殺案的疑兇的名字。

匿名令禁止任何人披露男童X、死者女童Z、Z的親母、首被告母親、首被告兩名兄弟、次被告女兒Y及3名被告的樣貌、名字及住址。任何人亦不得披露X、Y及Z過去或現在就讀學校的名稱及班級。

有關這個案情的所有人名,高等法院都不准傳媒報道。這讓社會各界人士感到奇怪。根據過去的慣例,如果兒童被虐待,法院一般不允許傳媒報道受害人的名字和居住地址,要避免影響兒童成長的心理和日後的生活。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如果被虐待的兒童已經死亡,根本就不再存在影響其日後成長的心理問題,一般而言,名字都可以作出報道。最明顯的是以前郭亞女事件,1986年一名母親在葵涌公屋涉嫌幽禁女兒導致虐兒,香港政府社會福利署署長陳方安生處理該案時,最後決定破門入屋分開母女倆,這種手法當時備受社會抨擊。2002年12月香港發生白沙村姦殺兩名女童藏屍案,事件造成兩名年齡分別為10歲及11歲的女童死亡,另外殺人兇手劫持3名年齡分別為5歲、3歲、1歲半的幼童,警察和消防員包圍現場,兇手唐永強點着石油氣企圖同歸於盡,令兒童被火燒傷。高等法院裁定唐永強2項謀殺和1項企圖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判處唐永強2次終身監禁及入獄8年,3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978年10月年僅10歲的女孩黎淑美多處骨折,獨自走入警署報案,喚起公眾意識到虐兒問題的嚴重性。上述的案件,法庭都沒有規定不允許報道受害人的名字及虐待者或殺人兇手的名字。

最近的屯門5歲女童疑遭虐待致死,其8歲胞兄亦受虐的嚴重案件,法官一再強調本案是同類虐兒案件中最嚴重的,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及脆弱的一群,並須阻嚇同類行為,所以判決親父、繼母謀殺罪成。案件涉及女童Z及男童X的親母和祖母需要出庭作供,有關證人希望不要報道有關名字,控方亦表示相同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法庭頒下匿名令禁止任何人披露案中被告及事主個人資料。這個案件涉及了學校當局對於女童Z及男童X的身體出現遍體鱗傷,男童X又因為飢餓,要求教師給予食物,班主任和小學校長沒有察覺這是虐待兒童的嚴重案件,反而相信學童的父親和繼母的解釋,不斷通報女童Z及男童X在學校的表現和恐懼情況,結果父親和繼母安排兩人退學,使得學校不能再監察虐待情況的繼續發生。

屯門虐待兒童案引起了社會輿論嘩然,政府總結經驗亦認為校方和社會福利署、警方要建立通報機制,及時通報虐待兒童案件的發生,及時保護兒童。

勞工及福利局(簡稱︰勞福局)曾經回答立法會議員梁志祥提問,引述社署及警方於過去5年統計的虐兒個案,兩個部門都錄得平均每年逾800宗個案,整體數字未見顯著上升或下跌的趨勢。社署按案件種類分類,最常見的虐兒個案為身體虐待,每年均超過一半;其次涉性侵犯,佔三成多;再者是疏忽照顧,有一成多。

一般而言,虐待兒童案件在家庭居處發生,除了父母之外,現場並沒有第三目擊證人,一般舉證會相當困難。但是,香港保護兒童法例的精神是父母有責任、有道義保護自己的親生子女,如果子女出現了嚴重的傷勢、被虐待的痕跡、經常挨餓營養不良,父母也沒有報案,乃父母出現了沒有照顧兒童的違反法例規定的因素,所以,父母就要負起刑事責任。屯門虐待兒童案在未曾進行提控上法庭之前,報紙和傳媒已經作出了廣泛的報道,也即是出現了輿論審判先於法庭審訊的情況,會干擾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如果陪審團閱讀了大量的報紙報道,得到了一個先入為主的印象,屯門虐待兒童案的父母是有計劃地安排子女退學,逃避了學校的監察,繼續作案,而且行為進一步升級,就會影響陪審員在討論虐待兒童案的父母是否有預謀地殺害了5歲的女童Z的判斷。被告也可以認為陪審團已經受到了傳媒的影響,作出判斷,而不是根據法庭的證詞判決有罪,所以疑點歸於被告人,有利其上訴,推翻罪名。

高等法院一早就禁止了傳媒報道有關人物︰被虐待者和虐待人的姓名,也禁止報道學校的情況,並禁止陪審員閱讀有關報道,這就使得兩名被告沒有辦法走法律罅進行上訴了。所以,法庭一宣布兩名被告謀殺罪成立之後,不少傳媒都可以刊登其生父和繼母的照片。某電台名嘴胡說八道,不斷說不允許報道虐待兒童案的兇手的名字,乃是中共專權下「香港沒有法治和自由」的表現,可說毫無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