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其中的核心是選舉委員會。在規模擴大、界別增加、分組優化、職能增加之後,選委會政治光譜更廣更多元、代表性更強,社會各界的參與可以更加均衡,更能體現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在新選舉制度下,有意參與管治的愛國賢者都要努力提升能力水準,須以建設香港和國家、造福市民的真本事爭取選委和市民最廣泛的支持,推動香港擺脫靠政爭撕裂博取選票的政治歪風,以利構建穩固良性的政治生態,提升民主品質,促進香港社會團結思定把握機遇,重新踏上發展快車道。

選委會重構賦權作為此次完善選舉制度的核心,經修訂後規模擴大,由原來1,200人增加至1,500人;界別增加,原來是四大界別,現在增設了第五界別;從選舉委員的社會覆蓋面看,一方面把現時高度政治化的區議會「去政治化」,取消不應由其行使的政治職能,恢復其根據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質;另一方面新增了中小企業、基層社團、同鄉社團、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界別分組,使選舉委員來源的社會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有利於香港社會的政治參與更具多元性和公正性。選委會構成和職能的優化調整,因應了香港社會政治經濟情況發展變化,使選委會更具廣泛代表性,更好體現均衡參與,更能代表香港社會整體利益,更能體現「一國兩制」特點。

此次修訂還涉及未來參與選舉的提名門檻的調整:特首參選人要在選委會五個界別均取得不少於15個提名票,並要獲得不少於188票才能入閘參選;參選立法會者,除了在所在界別或分區取得選民提名外,還要在選委會五個界別各取最少2個提名,即至少有10票才能入閘。這樣的提名門檻,要求無論是特首參選人,還是立法會議員參選人,參政理念和實際行動都必須兼顧不同界別的利益和訴求,要避免為討好小眾選民而一意孤行走激進極端路線,從而保證最終選出的特首和立法會議員是真正符合候選人資格要求、有較廣泛代表性和認受性、有能力的愛國者;保證在當選後的履職過程中,能夠較好地將界別、團體或地區利益與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廣大居民根本利益結合起來,使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利益都能夠在香港的管治架構中得到兼顧,更充分體現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促進香港優質民主發展,提升香港管治效能。

另一方面,在更廣泛、更多元政治參與的選舉制度下,無論是特首還是立法會參選人,除了要確保符合「愛國者」這個基本條件,還要具備更加廣泛的民意認受性,具備被各方充分認可的更加高超的管治能力。未來的管治者必須德才兼備,樂於服務市民,具有過硬的政治判斷、把握大局、體察民情、銳意變革等從政必備能力;未來的選舉必將聚焦在比拚建設香港、服務市民的政綱,參選者在敢為擔當、團結社會等方面要進行良性競爭,接受全體選委和香港市民的選擇和監督。

也可以預見,在新的選舉制度下,以往靠激進言行、激化矛盾來換取政治利益的亂象將受到很大遏制,反中亂港分子更不可能再進入香港的管治架構,不可能再利用選舉平台攬炒香港、顛覆國家。這將極大地有利於香港社會回歸理性,把精力重新集中到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凝神聚力解決困擾香港的土地房屋、貧富差距等深層次矛盾,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抓住「十四五」規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一系列國家發展重大歷史機遇,令香港撥亂反正、再創輝煌。這正是此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