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徒前年8月13日非法集結堵塞機場。圖為遇襲警員當日遭多名暴徒圍毆,被迫拔槍示警。 網上片段截圖

荃灣集結旺角縱火須受制裁 官:犯罪者不能期望得到同情

前年7月至11月期間,黑暴分子暴力升級、肆虐香港,涉及8·13機場暴動案、8·25旺角暴動案和11·3荃灣暴動案的6名被告昨日於區域法院受審,其中兩名在機場圍攻警員的被告各被判監3年9個月;在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後再轉到深水埗非法集結的青年被判監4年。各主審法官在宣判時均表示,香港社會安寧受法律保障,暴動罪不應只考慮個人行為,量刑需整體評估,在機場犯案是加刑因素,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犯罪者不能期望得到同情。使用或威嚇使用暴力,已超出遊行示威受到憲法保護的界線,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對年輕的被告,有法官指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要比被告年輕背景重要,基於公眾利益,判刑更需着重懲罰和阻嚇性。●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8·13機場暴動

●被告邱文勁(32歲,社區主任)、葉文亮(25歲,港鐵維修員)

●承認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葉的非法集結罪,則獲不予起訴,於法庭存檔。

●各判囚3年9個月。

裁決:

法官郭啟安指,當日暴動開始前10分鐘,已有大批示威者在行車路上聚集包圍警車,用手推車、硬物及拳腳等損毀警車,又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警員黃耀華到場支援驅散時,扶起被撞跌的女子後遭兩名被告等10人圍毆,為時長達數分鐘。有暴徒更試圖搶槍,又有暴徒搶去警棍後不停敲打黃的頭盔,受襲警員面對即時威脅,須拔槍示警,幸得盔甲保護不致頭破血流。

郭官認為,暴動罪不應只考慮個人行為,也要考慮機場內集體包圍警員行為,因在場群眾具共同目的地破壞,區分個別人等的行為並無意義,故量刑需整體評估,認為警員無疑受到即時威脅,故他及時拔槍阻止,否則後果堪虞,而公職人員正在執行職務,犯罪者不能期望可以得到同情。

郭官批評,兩名被告行為嚴重影響機場運作,更破壞香港國際聲譽及旅客訪港意慾,案發地點是機場,屬本案的加刑因素。雖然為時不長,警員傷勢不嚴重,但警員面對10人近距離圍攻,生命所受威脅程度較2016年旺角暴動中的警員更為嚴重,屬本案的加刑因素。

郭官並引述梁天琦案的上訴庭判詞指出,香港為法治社會,公眾秩序及社會安寧需受保障,以維護安穩環境予人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法治不容非法行為破壞或擾亂。法庭以4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機場內暴動較街頭嚴重,刑期上調3個月。由於兩人開審前認罪可獲四分之一刑期扣減,終判兩人入獄3年9個月。

8·13機場暴動

●被告高穎康(24歲/廚師)、麥幸雄(23歲/清潔工)

●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參與非法集結。

●各判囚1年1個月。

裁決:

法官郭啟安指,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者的行為互相影響,兩者一脈相承,故作整體考慮。郭官指出,辯方低估了非法集結控罪的嚴重性,因眾人行為極具威嚇性、挑釁性及侮辱性,暴力程度從警車受損情況可見一斑,嚴重衝擊法治。

兩名被告的行為令現場情緒升溫,挑動在場者情緒,實際上引致後來的暴動及圍毆警員的實際後果,遠較其他非法集結案嚴重。法庭以1年為量刑起點,由於在機場犯案較街頭嚴重,刑期上調2個月,兩人無案底可酌情減刑1個月,

郭官指,第四被告麥幸雄聲稱遭警員不恰當對待而受傷,惟被告沒有出庭作供,如此亦與本審訊無關,況且其傷勢亦不能稱為「嚴重」,不會因此減刑。

就非法集結罪,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機場犯案而加刑兩個月,兩人背景良好減刑一個月,終判兩人監禁13個月。

8·25荃灣暴動

●被告蔡子聰(21歲),違法時為19歲,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承認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另被控在深水埗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獲控方不繼續起訴,兩罪存檔法庭。

●法庭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監禁4年

裁決:

法官杜大衛指出,對本案案情的嚴重性考慮,較被告年輕背景重要,基於公眾利益案件,判刑更需着重懲罰和阻嚇,監禁是唯一適合刑罰,故拒絕辯方要求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杜官指出,前年6月至10月,香港經歷了多場擾亂公眾秩序及暴力的事件,發生襲警及堵路行為,案中的楊屋道暴動正是其中一例。

杜官反駁辯方求情聲稱被告「只」使用鐳射筆,沒有參與其他暴力行為,只是羊群效應一時衝動犯案的說法。杜官表示,被告當日帶備護膝、防毒面具、替換衣物及鐳射筆,其中鐳射筆照射他人眼睛可致盲,考慮到荃灣暴動現場行車路被阻逾小時,有人投磚頭及汽油彈等致命武力,對現場人士構成潛在危險,更有汽油彈落在記者身旁,幸未造成傷亡,而被告支援及鼓勵了示威者對警方使用暴力,並用鐳射筆照向警察頭部,其後乘港鐵轉到深水埗再參與非法集結被捕,並搜出防護裝備和兩支鐳射筆,因此不接納被告衝動犯案。

杜官引用梁天琦案指出,基於案件嚴重性,量刑須考慮被告協助他人的行為,而當日人群離開楊屋道的合法遊行範圍後,使用或威嚇使用暴力,已超出遊行示威受憲法保護的界線,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11·3旺角暴動

●被告沈俊傑(20歲),犯案時19歲,任職調酒師

●承認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參與暴動,縱火及違反蒙面法獲控方同意不起訴。

●判囚3年3個月,須向港鐵賠償10,400元。

裁決:

法官祁士偉判刑指,接納被告只是協助火堆持續燃燒,過程中亦沒有使用武器或造成傷亡。不過,用火損毀財物屬嚴重罪行,而案件背景是2019年公眾事件暴力升級時期,案情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故認為判入教導所並不適合,參考案例後,以監禁63個月為判刑起點,計算認罪扣減後判監42個月;考慮到被告背景、即時認罪及願意賠償,再額外扣減3個月,最終判他入獄3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