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冼國林

最近有部黑暴電影叫《理大圍城》,在新開的高先戲院上映。由於題材敏感,所以引來社會很大回嚮。有朋友問我面對這種情況,可以如何處理?首先聲明,我並沒有看過這電影,所以我以下所作的建議是假定這電影有政治偏頗而提出。

在未正式討論之前,我們先了解下電影申請批准上的程式:

如果一套電影不準備在電影院上映只是發行錄影帶,發行商可直接將電影拷貝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簡稱「淫審處」)進行審核。一般而言,淫審處就算覺得該電影屬於色情或不雅,如果不是太過分都會准許發行,並只會要求發行商在錄影帶或刊物密封加上膠封套及列明不適合青少年便放行。所以行內人都說淫審處尺度非常鬆散。但是如果該電影被淫審處評定屬淫褻及不雅後,電檢處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8(3)就要拒絕該電影在電影院上映。

如果電影發行商直接將電影送去電檢處審核,電檢處會按電影發行商所要求之級別由評審小組之檢查員去評審並作出決定。但小組評審員必須要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10(2)作出決定,該電影是否(a)描繪、刻劃或表現殘暴、酷刑、暴力、罪惡、恐怖、殘疾、性事或不雅、或令人厭惡的言語或行為及(b)該片是否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的膚色、宗教、民族、國籍或性別而以此污衊或侮辱該人士。另外,第10(3)規定檢查員在考慮上述10(2)所提之事項時,亦必須考慮整部電影有否對入場觀看人士產生不良影嚮。

另外,有人表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電影並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規管,而送交淫審處審核只屬自願性,好像事件完全無他們無關。這個說法完全是不負責任,我在提出以下建議時會向大家解釋。

第一,由於《理大圍城》現時不單只對入場觀眾有影嚮,亦引起廣大市民不安,建議電檢處暫停該電影上映,重新審核以確定該電影是否違反《電影檢查條例》第10(2)(3),並同時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屬於不雅物品。

第二,根據第2條「釋義」,物品(article)是包括任何物件,而該物件可供觀看、閱讀,包括任何錄影帶及電影,所以《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內之法規亦適用於電影。在此條例內列明,除了第36A所指的海關人員及警察可以執法外,第36B清楚寫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有權委任公職人員為督察,該督察的權力和海關人員及警員一樣;如有合理懷疑有人正在公眾地方觸犯此條例,該督察便可檢取、帶走或扣留該物品並對有關人士採取法律行動。這已清楚說明邱騰華局長是絕對有權對淫褻及不雅物品進行執法。因此,執法人員如果有理由認為《理大圍城》屬於不雅物品便可加以扣查及起訴有關人士。所以如果商經局有人講這電影所引起的社會迴響與他們無關,肯定是嚴重失職。

第三,如果這部電影有煽惑他人憎恨特區政府、中央政府,或加深香港特區市民之間的不滿或叛離,它便有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香港國安法第21條,警方國安處便可立案調查。如果有證據的話,可以向出品人、監制、導演、編劇等主創人員提出檢控。

第四,由於理大暴亂案件仍在審理中,如果這電影有影嚮公眾對理大暴亂案的觀感,它亦可能影嚮法庭對該案件的判決。在這情形下,律政司有理由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電影繼續上映,直至案件審理完畢為止。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條(a)原字面的意思,不雅物品是針對向青少年發布,而亦有人誤以為不雅物品只是針對刊品,所以一直無人想起該條例可以運用去對付「連儂牆」及「法輪功」擺放在街上的不雅物品。試想一下「連儂牆」、「法輪功」等展示之物品是否不雅(渲染暴力,腐化思想,令人厭惡?我個人認為是的!)它在公眾地方展示就必定有青少年可以看到,因此是符合法例的,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條例第36條所賦予的權力,採取行動取締、即時檢取及扣留該物品,並向有關人士提出起訴,而不一定要食環署執法。但由於坊間傳言律政司充斥「黃絲」檢控人員,所以警方亦不敢輕舉妄動,這有待引証,但肯定不是無法可依。

如果想對類似情況作出徹底及有效處理一點也不難,只要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稍加修改便可以完全解決問題。例如將條例第2、3條內「淫褻及不雅」之定義範圍改為包括「淫褻,不雅,渲染暴力,社會腐化,令人厭惡,鼓吹不良意識,虛假,煽惑他人違反國安法及其他香港特區法例」,並將法例改為「以任何方式及途徑向任何人展示及發布已屬違法」,法例之正式名稱也可將「不雅」改為「不良」,正名為《淫褻及不良物品管制條例》,這樣的修訂可以解決同樣的情況。

現時條例已包括任何人藏有、展示、發布、傳送及出租,而物品則包括原件、複製品、配件,即是說如果在玻璃窗或牆上寫滿不雅字句,這玻璃窗及牆上字句已屬於不雅物品,「連儂牆」便屬於這範圍。根據法例,不雅物品出品人、印刷者、製作商及發行人均屬違法,最高刑罰判監12個月及罰款20萬港元。但根據過往判決,法官往往只判違法者罰款數千至數萬元了事,根本起不到阻嚇作用。建議將最高刑罰改為入獄五年及罰款100萬,並以判處入獄為必然判刑之一(如果特區政府成立量刑委員會,便可發出量刑指引)。進一步修訂清楚「不良物品」之定義及提高罰則,不單可以方便警方及海關執法,亦對意圖犯法之人有一定的震懾力。

另外,雖然「淫褻及不雅條例」中所講的「物品」是包括電影及任何有淫褻及不雅內容之物品,但是為了避免有所疏漏及對兩條法例有不同演釋,我建議《電影檢查條例》可加入相同字眼,令標準劃一。但是在修訂相關法例之後,是否能有效遏止情況則要視乎執法、檢控及司法人員能否認真執行法例的精神。

(作者為影視財經名人、著名武術家、「冼師傅講場」主持人)

(大公文匯全媒體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