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永夏

在已被馴養的動物中,牛是人類忠實的朋友。牠溫馴善良,勤勤懇懇,吃苦耐勞,任勞任怨……不但形象高大,而且貢獻多多,在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中,都佔有重要位置。正因如此,自古以來,人們對耕牛都十分愛護。

古人愛牛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不准濫殺耕牛。對此,從西周到明清的各個王朝,都制定了相關法律保護耕牛。對偷牛、殺牛的人,輕則關監獄,重則處死刑,其罪不可赦免。據《禮記.王制》記載:「諸侯無故不殺牛……」這說明在西周時期,連諸侯都不能隨意殺牛。到了漢代,規定更為嚴格,《漢書.龔遂傳》記載︰「禁私殺牛馬,牛用耕田,有宰食者,殺無赦。」宰牛可以直接判處死刑,不能赦免。不僅宰牛是重罪,盜牛也是重罪,漢律規定盜竊耕牛「與殺同罪」。《漢律.九章》還記載︰「不得屠殺少齒,違者棄市。」就是說小牛更不能殺,違者要綁縛鬧市執行死刑,並將犯人暴屍街頭。

在唐代,唐高祖李淵和唐太宗李世民都注意保護耕牛,這對後世皇帝產生了較大影響。此後的唐朝皇帝屢次頒布律令,禁止民間宰牛和吃牛肉。例如唐宣宗就曾頒布政令,要求各州府長官煞住違背屠牛禁令的歪風,逮捕那些宰牛的犯罪分子。唐朝著名的法律彙編——《唐律疏議》中,將「屠牛」與圖謀造反、忤逆父母、鑄造假錢、持刀搶劫等並列,定為「十惡不赦」的重罪。《唐律疏議》還規定,傷害別人家的馬和牛,按照盜竊罪判刑,並且還要照價賠償。如果殺的是自己家的馬和牛,處一年徒刑。 宋代對殺牛者處罰更加嚴厲。宋朝法律有明文規定,嚴禁屠宰耕牛。北宋初年《宋刑統》規定,「諸故殺官私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殺牛者徒一年」。到了南宋刑罰更重,「諸故殺官私牛,徒三年。」更有甚者,殺牛還會被刺配充軍。而在當時,只有命案在身的人才被刺配充軍。《宋刑統》還規定,盜殺牛馬的,「頭首處死,從者減一等」;傷害牛馬的,「首處死,從減一等,創合可用者,並減一等。」另外,《宋史.刑法志》規定,國家大赦時,只有殺人放火和宰殺耕牛者不在赦免之列。

至元代,對殺牛的判罰規定得更細。《元史.刑法志》記載︰「……諸私宰牛馬者,杖一百,徵鈔二十五両,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頭目失覺察者,笞五十七。有見殺不告,因脅取錢物者,杖七十七……諸私宰官馬牛,為首杖一百七,為從八十七。諸助力私宰馬牛者,減正犯人二等論罪。」 當時不但殺牛者要受刑罰款,見殺不告者也要受到懲處。而宰殺官牛者,判罰更重一些。明代對殺牛懲處的範圍更廣。《大明律》規定︰「凡故殺他人馬牛,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馬牛,杖一百。耕牛傷病死亡,不報官府私自開剝,笞四十。」跟元代相比,明代不但對殺牛的處罰更重,而且耕牛傷病死亡了,也不能隨便宰殺,而要報告官府,等查驗以後才能處理,否則仍要治罪。

清代禁止殺牛的律令跟明代相似。《大清律》中規定,「凡私自宰殺自己馬牛者,杖一百。」「若故意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不過對於重新犯罪的,加重了處罰:直接發配到附近充軍。

新中國成立之初,政府仍有明文規定:禁止任何機關和農民私自宰殺耕牛,情節嚴重者給予必要的懲罰。直到1972年,才放寬規定,允許殺牛。

縱觀各朝禁止宰殺耕牛的法律,可謂相當嚴苛。但是,由於牛肉是上好的美食,宰牛又有厚利可圖,所以歷代也普遍存在執法不嚴和有法不依的問題,殺牛和吃牛肉都難以從根本上禁止。有鑒於此,一些慈善人士又企圖以道德的力量對殺牛進行約束。他們編出許多因果報應的故事,勸人們止惡揚善,不要殺牛吃牛肉。如南北朝北齊文學家顏之推的《顏氏家訓》中,就記載了一個殺牛遭惡報的故事:有一個人,將自家養的牛獻給縣令宰殺。牛在被殺之前,給縣令下跪,乞求不要殺牠,但是縣令仍然將牠殺了。不久,這位縣令就生了惡瘡,渾身難受,最終不治而亡。

宋人周密的《齊東野語》中,則寫了一個不食牛肉病癒的故事:周密的一個好友曾經得過傷寒,他聽說不吃牛肉能使病治癒,便不吃牛肉了,不久病就好了。可是十年後,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又吃了牛肉,結果他的傷寒病又犯了。為此他發誓決不再吃牛肉。這樣一來,他的傷寒病再次痊癒,從此,他就再也沒有吃過牛肉。不過,這些帶有迷信色彩的因果報應故事,約束力也十分有限。對於多數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來說,既不信天堂地獄,也不怕因果報應,因而殺牛吃牛肉的事,仍然普遍存在。延至當今社會,殺牛更成為合法的食品來源。

或曰,對牛這樣的有大功於人的真誠朋友,何時能夠不再宰殺?這可真是個世界級的難題,連高明的哲學家恐怕也難以回答。或許,只有社會文明有了極大進步,人類的道德有了更大昇華,戒殺生靈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時,牛們才能真正獲得自由,從被宰殺的血泊中解放出來。但是這樣的日子,恐怕還相當遙遠。當下能夠做到的,就是盡量不吃牛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