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國首貪」之稱的賴小民一審被判處死刑。 網上圖片

侵吞2500萬元公款 十八大後首因貪判死省部級官員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玨 北京報道)有「中國首貪」之稱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一審被判處死刑。天津市二中院5日宣判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被控受賄17.88億餘元,這一數字是建國以來貪官受賄的最高紀錄,同時他也成為十八大後中國首名因貪腐被判死刑的省部級高官。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主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88億餘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夥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2,513萬餘元。

犯重婚罪兼育私生子

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提供下屬罪證 立功不足抵罪

天津市二中院認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且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因此雖然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仍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賴小民於2018年4月被查落馬,隨後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被逮捕;2019年2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公訴;2020年8月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他被控犯有受賄、貪污、重婚罪;2021年1月5日,賴小民被三罪並罰一審判處死刑,其中被控受賄17.88億餘元,這一數字創下了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貪官受賄的最高紀錄,超過正部級大員、陝西省原省委書記趙正永的7.17億餘元,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首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