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去年除夕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派煽動市民去年除夕夜在各區進行所謂「攬炒倒數」,大批黑暴在旺角一帶聚集堵路破壞社區安寧。警方到場嚴正執法驅散暴徒期間,拘捕一名全身黑衣及繫上面巾蒙面的理大男生,在他身上搜出剪鉗、噴漆及「V煞」面具等物品,男生早前否認全部3項控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後,昨被裁定當中非法集結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裁判官施祖堯將案押至明年1月4日判刑,以等候索取被告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柙看管。

還柙明年1月4日判刑

19歲男被告蔡頌希,為理工大學物理治療系三年級學生,被控非法集結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參與非法集結,並管有一把剪鉗及兩支噴漆。

案情透露,當晚約9時,旺角彌敦道一帶有大量黑衣人聚集,警員乘警車駛至現場發現有二三十名黑衣人站在馬路及路中央花槽位置,於是落車展開驅散,當時正在上址的被告身穿黑衫黑褲和繫上面巾,右手則戴着勞工手套及手握剪鉗。當被告看見警員立即逃跑,但僅走出數米便被警員壓倒制服,並在其背囊內檢獲3個「V煞」面具、防毒面具及噴漆。

裁判官施祖堯在裁決時表示,拘捕被告的警員供詞簡單直接,無不合理之處,裁定警員誠實可靠,接納其供詞。就非法集結罪,辯方指警員一落車就拘捕被告,不能肯定被告是否參與堵路,以及被告被捕位置亦非堵路地點的說法。

施官認為,辯方的說法不成立,因黑衣人不只用燈飾堵路,行車路上的黑衣人本身也構成堵路,以現場花槽旁邊位置狹窄,不可能容納二三十人,附近亦無行人過路處,故大部分人也是站在行車路上。

施官指,當時旺角彌敦道一帶範圍均是示威現場,被告身在其中、戴着勞工手套及手持剪鉗衣着和攜帶物品亦與示威者相同,不可能是巧合,推論被告與集結者持有共同目的,以堵路等挑釁性行為擾亂秩序,罔顧風險或激使他人破壞安寧。而被告作為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堵路行為會擾亂秩序,導致交通不便、引起執法人員驅散,遂裁定其非法集結罪成。

施官續指,以當時現場有黑衣人及有人在地上塗鴉,而被告背囊內搜出兩支噴漆、「V煞面具」、濾罐、防毒面具及泳鏡等物品,可見被告是有備而來,這些環境證供充分指證被告管有噴漆的目的,是待適當時機在示威現場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遂裁定被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至於被告藏有剪鉗,施官認為因控方未能證明控罪元素,即管有剪鉗是基於束縛人身、傷害人身或侵入住宅,故裁定被告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