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擬赴台自首投案阻力重重。蔡英文當局堅持要求與特區政府商討「對接」處理案件,但特區政府現時沒有法律基礎處置陳同佳移交台灣事宜,陳同佳到台灣自首是最簡單直接的解決辦法。台灣當局一再拒絕陳同佳到台灣自首歸案,企圖將事件提升至台灣和香港「政府對政府」的官方層次,硬要糾纏透過「司法互助」解決問題,其目的是為了凸顯台灣的「司法主權」,不惜以政治凌駕法治公義。

陳同佳案擾攘多時,備受港台社會關注。陳同佳自去年10月出獄後,已表示自願到台灣自首,但遭台方以諸多理由拒絕,甚至對陳同佳採取入境管制、禁止其申報網上簽證;近日陳同佳再度表明有意赴台自首,並在有關方面協助下已向台灣律師尋求支援。但台「陸委會」稱,當地刑事警察局及香港警務處已建立「單一聯繫窗口」,若陳同佳確定赴台可隨時聯絡香港警方;台當局更多次強調,要以正式的「司法互助」來解決問題。台當局的態度,令人懷疑其根本不在乎陳同佳赴台自首投案,只想利用事件作政治操弄,宣揚隱性「台獨」主張。

首先,本港保安局已澄清,台方所謂已建立「單一聯繫窗口」的說法,只是台方單方面的描述,這個「窗口」根本不存在,更不涉及任何證據協助。其實,台灣提出的這個處理方式,背後的盤算是台灣希望被視為「一個國家」去處理事件,承認台灣擁有獨立的「司法主權」。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特區政府絕對不可能配合台當局有政治目的的無理要求。

其次,本港目前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適用於台灣,去年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正是為了堵塞移交逃犯的法律漏洞。可惜,正是在包括民進黨當局在內的外部勢力與本港攬炒派相互勾結和阻撓下,特區政府最終撤回修訂《逃犯條例》,導致本港至今沒有法律容許特區政府處理與台方的法律協助。特區政府不可能違反法律,向台方就陳同佳案提供有關證據;而且陳同佳在港所犯的洗黑錢罪也已服刑完畢並重獲自由,在港沒有干犯任何香港法律,特區政府也不可能再把陳同佳「繩之以法」或送台灣受審,也沒有法律授權干預陳同佳選擇以何種方式赴台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發生在台灣,罪證也在台灣,根據屬地原則,完全應由台灣方面偵辦。特區政府曾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處理事件,並表明透過協進會平台洽商陳同佳案,是單一案件協作,不是司法互助的框架下處理,但台方頑固堅持要以「司法互助」模式、「通過兩地政府協商處理」。去年蔡英文借炒作由陳同佳案而起的「修例風波」、打「香港牌」而成功連任,從中獲取巨大政治利益。如今,蔡英文當局仍堅持只以「司法互助」處理陳同佳案,不肯接受陳同佳投案自首,毫不掩飾地繼續玩弄政治,企圖以「彰顯台灣的司法主權地位」,粉飾自己乏善可陳的政績,寧可不讓疑犯接受法律的審訊,不透過法律還死者家屬一個公道。說到底,蔡英文當局視法治公義為無物,只關心如何謀取政治利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