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堯 立法會議員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發表長達13頁的聲明,回應近期社會輿論對香港司法的批評,稱任何批評必須要有充分理由。但這個聲明一方面說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不應被政治化,另一方面卻仍在無視司法量刑不一致等的問題,無法說服公眾。

與其寫這一篇冗長的聲明,倒不如正正式式地寫一份針對黑暴及相關案件的量刑指引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聲明中第十六段說,上訴庭在2017至2019年間曾為販運危險藥物的案件對下級法院頒下量刑指引,既然如此,為什麽今天不直截了當為黑暴案件等作出量刑指引呢?

筆者認為,當下社會上對司法助長社會暴亂的批評是有其種種原因的,包括法官及法院在處理黑暴案件中的種種不正常行為,沒有對暴亂給予足夠阻嚇,無法釋除公眾對司法機構的疑慮。要改變這一現狀,司法改革是必然且刻不容緩,絕對不能夠遲疑不決!不僅要改革量刑準則,還應該重整終審法院的法官隊伍。

香港司法改革是必然

對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的聲明,筆者認同原則上民眾必須尊重法治精神,不應該肆意抨擊司法人員,但正因法官判刑不能做到不偏不倚,社會上才出現批評聲音,才有設立量刑委員會的訴求,希望能釐定判刑標準。如果忽略根本性問題,不能夠說服公眾。

最近一段時間,香港司法中出現了種種不合理之怪象,民眾都可以從中看出端倪。例如,裁判官將投擲汽油彈的少年形容為「優秀嘅細路」;突兀地稱讚三名前「香港眾志」成員是未來「社會棟樑」的裁判官何俊堯被調職至更高薪的刑事案件排期法官;用棒球棍及牛肉刀襲擊民陣召集人岑子杰的行兇者被判三年十個月,而黑暴汽油彈案件中,疑犯不是無罪釋放,就是感化、警誡或社會服務令。這些行為不能夠讓民眾對司法有信心,也難以釋除社會的疑慮。

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以《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為題撰文,提醒香港司法界勿再扭曲基本法、歪曲或踐踏香港法律,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那些指控是十分嚴重的,並非無道理,社會應該主動思考司法改革的方向與出路。香港司法體系的確存在嚴重而且根深蒂固的問題,做出改革是必然,不僅要改革量刑準則,避免法官判決受政治影響;在形式和制度上下點功夫,例如,脫去香港法官的假髮,要求香港法官到內地參加國情班,改革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等;甚至乎擴大終審法院的法官隊伍。

擴大終審法院的法官隊伍

首先,終審法院法官隊伍組成很拘謹,看來也不合理,近日海外法官請辭話題亦被不斷地炒作。終審法院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 於9月2日請辭後,另一名非常任法官,88歲的苗禮治聲稱因身體不宜長途旅程,已經退休不再來港審案。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列明:終院常任法官人數不得少於3名;而非常任法官的總人數,不得超逾30名。而現任本地非常任法官只有4名,應該可增加至6名。終院非常任法官現有12名,其中9名來自英國,2名來自澳洲,1名來自加拿大。為何「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只推薦來自「五眼聯盟」的法官當終院非常任法官?不能推薦更多本地常任法官及非常任法官?筆者認為有待反思。

事實上,除「五眼聯盟」國家外,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印度、巴基斯坦、南非等國都是以普通法系構成法律系統基礎。尤其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都是中西文化薈萃,當地法官來香港沒有障礙,判決可以更符合香港實際情況。

其次,要多提拔新人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將於2021年1月11日年屆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為確保順利交接,下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候選人確定必須於現階段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展開。筆者認為,應該多提拔本地新法官,要考慮哪些法官專長刑事上訴案件,優先考慮在處理非法「佔中」和2016年的「旺角騷亂事件」中表現出色的法官。另外,12名現任海外非常任法官中,僅一人小於70歲,在年齡方面也是改革上需要考慮的問題,香港需要多一些較年輕的新法官。

再者,要改善終審法院的工作機制。目前終審法院只有4位常任法官,筆者認為並不足夠,還應該增添2位,需要6位以應對現在的工作量,改善終審法院的工作機制。

此外,香港國安法出台以後,法官不能夠繼續固步自封,司法機關必須為法官舉辦一些相關的在職培訓,要了解國情,提高法官水平,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司法機構不是獨立王國

香港擁有相對獨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但根本架構上還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按照《基本法》第88條,行政長官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而任命權不是一個橡皮圖章,根據《基本法》第8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而《基本法》第90條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這也說明司法獨立並不代表司法獨大,任免權是由《基本法》授權給行政長官,並需要立法會的同意才行,如果法官犯錯,完全可以根據程序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但行為上是受限於行政和立法在某種程度進行監管的。法官做錯事也是需要承擔相應後果的。

修例風波多宗案件中,有法官「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擺明帶着政治傾向處理案件,是絕不應該的!律政司近期頻頻運用上訴機制,顯示量刑出現嚴重偏差已不是個別現象,香港司法機構必須要正視,查找制度的缺失。

從去年開始的暴亂,正是因為司法沒有給予足夠的量刑阻嚇,才令到暴亂延續。司法機關不是「獨立王國」,應受到某種程度的監管,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責無旁貸,應認真傾聽社會呼聲,從建立根本制度機制着手,積極推進司法改革,決不能夠放軟手腳,必須撥亂反正,正本清源,否則難以維護本港良好法治,更難以彰顯法治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