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先包裝食物須依照規例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違例者一經法庭定罪,最高罰則是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
◆ 預先包裝食物的標記及標籤需包括名稱或稱號,食物配料表,「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的說明,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數量、重量或體積等,並使用適當語文。
◆ 除非根據並按照食環署署長根據食物業規例所批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經營或安排、准許或容受他人經營以下任何一種食物業:
a.任何食物製造廠,但奶品廠或冰凍甜點製造廠除外;或
b.任何食肆;或
ba.任何工廠食堂;或
c.任何燒味或鹵味店;或
d.任何新鮮糧食店;或
e.任何凍房。
◆ 所有從事食物業的人,在從事該業期間,須採取一切合理地需要的措施保護食物,以免食物受到污染或變壞的危險,而在以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概括性為原則下,尤其不得放置或安排、容受或准許他人放置未加掩蓋的食物,令其有受到污染的危險等。
■資料來源:《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食物業規例》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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