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體制的特點最近成為熱門話題,個別居心叵測的所謂「社會精英」妄稱香港沿襲了英國統治時期的「三權分立」,不僅與歷史事實不符,而且與英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也沒有一絲一毫的相似之處。英國實行君主立憲的議會制度,行政、立法關係並非「分立」運作,而是非常緊密合作,作為政府首腦的首相以至各部門的首長,本身需是國會議員,即屬於行政機關的首相,同時身兼立法機關的議員,兩者互相融合。
歐美國家的政治制度,大致可分為議會民主制和總統制,在美國式的總統制中,總統是行政機關的首長,與立法機關各自經過選舉產生,兩者並不重疊,法官則需經由兩者任命,且司法機關的裁決不能被行政或立法機關推翻,較接近典型意義上的三權分立模式。
關係緊密 仍可制衡
而在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情況則有不同,英國實行「西敏制」,內閣成員由首相決定,首相則是國會最大黨的領袖,故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係十分緊密,政府提出的議案一般能輕易獲立法機關通過。
英式議會民主制特別之處,更在於「議會至上」概念。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國會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一切法律均由國會制訂,國會亦可廢除以往通過的任何法案,英國政府的權力也是來自國會。
這並非意味英國行政和立法機關之間的權力沒有制衡,首相即使是國會最大黨的黨魁,但國會議員仍有權透過不信任動議,以至拒絕通過政府議案等方式,制約行政機關,例如英國前首相文翠珊便因其脫歐方案屢次無法獲國會通過,最終宣布辭職。這說明三權之間即使不是完全分立,但仍可有權力制衡。英國政治體制的另一權力來源則是司法機關,確保國會通過的法案得以運作。
加澳紐制度擁一致特點
而在中央與地方層面,地方政府的權力則較中央政府小,例如蘇格蘭直至1998年才成立地方議會,為各項內政事務帶來一定程度的自治權,但此後英國國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仍會在蘇格蘭生效,倫敦政府理論上亦有權解散蘇格蘭議會。
英國的政治制度亦隨着英國的殖民統治,發展至加拿大、澳洲和新西蘭等,雖然細節稍有不同,但整體上保留行政首長與立法機關一致的特點,例如加拿大總理杜魯多、澳洲總理莫里森均是國會議員,向國會負責。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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