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於不同地區找出還未獲發強制驗樓令的目標樓宇,並預早滲透樓宇的決策架構。預先安排成員以公司名義買入一個或多個物業,為日後參選法團職位和操控工程招標結果鋪路
第二步:該集團成員偽裝成大廈管理和樓宇維修方面有豐富經驗的幌子,再借助被滲透的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人員的影響力,令集團成員成功出任法團成員
第三步:當建築物獲發強制驗樓令後,該集團成員透過賄賂缺乏應有誠信和操守的建築專業人士,甚至透過黑社會成員以軟硬兼施的方式操控
第四步:該集團於招聘承建商時,利用業主欠缺專業知識,以及偏好低價的心態,透過旗下合謀的顧問公司,以不切實際的極低價投標。為確保集團顧問公司能夠贏取工程合約,集團更會同時安排幾間表面獨立、實質由同一集團控制的公司參與競投,製造競爭假象
第五步:集團顧問成功進場後,串通表面上沒有關聯的承建商,加上被滲透的法團成員和物管人員,以「裏應外合」方式操控承建商的招聘
第六步:透過刻意隱瞞工程細項、低估樓宇問題等,待工程合約批出後,大量追加不必要的工程項目。集團中標後會利用旗下顧問和承建商,以虛假的「顧問協議」、虛構分判安排和做假賬等手法,隱匿和清洗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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