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頭目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昨晨在高等法院判刑。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認為黃之鋒與潛逃的「香港眾志」另一頭目羅冠聰同屬主謀或主腦,於香港國安法公布後,持續所謂的「國際戰線」運動,要求外國作出不當干預,藉此達到自身政治目的。本案屬罪行重大,懲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法庭有必要就黃之鋒夥同其他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此等計劃及行為的厭惡,達至阻嚇性的目的。他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等減刑因素,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其中兩個月兩日與「35+串謀顛覆政權案」餘下刑期同期執行。黃之鋒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首位同涉兩宗國安案被判囚的被告,兩案合共須服刑14年6個月,總刑期屬歷來第二高,僅次於黎智英。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就案件判刑時指出,黃之鋒承認的案情指,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前,黃之鋒及與其有聯繫者已發起名為「國際戰線」的運動,要求外國作出不當干預,包括與美國在內的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直接會晤,要求對方對中央、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
即使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後,黃之鋒及與其有聯繫者未有懸崖勒馬,持續勾結外國政府或者境外勢力,「乞求」對方對中央、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他們又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由身處海外並與被告人有聯繫者公然慫恿實施該等「制裁」及敵對措施,而仍身處香港的被告人則發布及持續相關圖謀,包括透過各人的社交媒體賬戶及外國主流新聞機構傳播。
定罪基於國安法實施後違法行為
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美國對中央和香港特區15名主要或高級官員實施「制裁」、撤銷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在美國法律下所享有的特殊待遇,以及中止與香港特區就多項事宜,包括移交逃犯的協定。而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包括英國、德國及法國在內的其他國家亦中止與香港特區就移交逃犯的協定。繼黃之鋒及與其有聯繫者發起多次聯署後,一家以色列公司停止向香港特區和中央政府出售數碼智能產品。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了量刑框架,犯前款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強調,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不應因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活動或他的政治理念而受到懲處;他被定罪純粹基於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儘管如此,根據確立已久的法律原則,在量刑時法庭可將黃之鋒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及活動作為其犯案背景的一部分來考慮,以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及程度。
法官指出,雖然辯方提出陳詞,但考慮到適用的法律原則及本案的案情和情況,法庭裁定黃之鋒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當中涉及7點理據(見表),包括案發時香港正值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他在香港國安法已實施後仍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刻意調整角色,以及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等。
鑑於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庭認為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屬恰當。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法庭應用總刑期的原則,下令本案罪行判刑的其中兩個月兩日刑期,與黃之鋒另一案件「35+串謀顛覆政權案」服刑中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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