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開始施行,社保繳費違法行為首次被納入全國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體系。《基準》明確,用人單位欠繳社保最高罰三倍。同時需要注意,所謂「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的。
統一全國執法標尺 杜絕同案不同罰
《基準》第30項明確,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根據欠繳的金額和佔應繳總額的比例,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檔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欠繳社保600萬元,佔應繳總額的35%,就觸犯了第三檔,最高可能被罰款1800萬元,外加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紹,其實「一到三倍罰款」並不是新增的罰則,早在2011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已經明確。這次是統一了執法的尺度,什麼情況下處以三倍,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很大差別。裁量基準是統一執法的尺度。
今年7月,《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向社會徵求意見時,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東北、西南、西北、中南、華北、華東等區域先後發布區域內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規範稅收執法、強化稅款徵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體例結構不統一、科學合理性不足、裁量因素不一、指引作用發揮不足等問題。制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統一全國稅務行政處罰尺度,有利於壓縮稅務行政執法自由裁量空間,防止同案不同罰,平等維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少繳社保看似增收 實際損害職工權益
為什麼要把社保繳費的尺子統一起來?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說,問題的關鍵在於,過去,存在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不實的情況,似乎少繳社保,可以讓員工多拿錢,但受損的,最終還是職工。
褚福靈:眼前來講,企業的成本會有所降低,但是對職工的待遇會帶來很大的影響。比如養老金的計發,你的繳費工資假如是1萬元,結果按5000元交的,很顯然在計發養老金的時候,這個基數就少了二分之一,養老金的水平也降低了。另外,工傷、生育等,通常都是按繳費工資來計發的。
褚福靈告訴中國之聲,隨着《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的施行和技術手段的升級,執法將更加有據可依,能夠更好地保護職工權益。
處罰有前置程序 並非欠繳即罰
施正文認為,《基準》會讓各地執法標準統一,除了保障職工權益,也保障了合規企業的權益。施正文進一步解釋,欠繳社保費不是一欠繳就處罰,處罰有嚴格的前置程序。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期繳納,社保費的徵收部門發現了,必須作出責令限期繳納的通知,通知以後,如果用人單位依然逾期不繳納的,才能給予處罰。
施正文提醒,繳納社保費是法定義務,一些用人單位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簽署了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這份協議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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