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為全面有效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確保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邏輯統一、規則協調,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修改《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等行政法規,相關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法律將於今年8月15日生態環境法典施行之日廢止的,相應將引用的法律名稱統一修改為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行政法規關於法律責任等具體事項的規定與生態環境法典不一致的,依照生態環境法典的規定作相應修改。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更好適應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
宋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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