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共15條,進一步明確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重點就案件範圍、「情節惡劣」的認定條件、核准追訴的程序等實務問題作出細化規定,強調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對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依法核准追訴,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關於「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是指具體罪名還是犯罪行為的爭議,《規定》進一步將其明確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防止因罪名認定障礙導致嚴重暴力犯罪無法追責,實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準貫徹。《規定》要求堅持雙向保護原則,既要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加強對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並且注重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時,《規定》解決了核准追訴前能否採取強制措施這一實務關切。增加了年齡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性格特點、社會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後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和被害人家屬意見等檢察機關需要查明的事項。明確檢察院辦理此類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規定了「情節惡劣」的判斷標準,要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犯罪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後果等主客觀因素,以及人身危險性、再犯預防情況及社會影響等綜合審查判斷。對共同犯罪,應當結合各參與人的地位、作用,分別判斷是否屬於「情節惡劣」。
按照《規定》,最高檢決定不予核准追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送入專門矯治教育場所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的程序規範,公安機關提請核准追訴的案件,由同級檢察院受理,並層報最高檢審查決定,為依法打擊未成年人重大惡性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訴,充分表明「年齡不是免罪金牌」。檢察機關要嚴格依法,認真落實規定要求,既依法懲治嚴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質效。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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