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54歲內地居民女子被控兩項串謀轉讓偽造香港身份證及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今日(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32個月。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跟進調查多宗涉嫌在港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從事非法工作的內地居民的案件時,懷疑被告以中介人身份,安排有關非法工作以及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調查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及情報分析後拘捕被告,在被告的手提電話發現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於2024年起利用社交平台先後招攬多名內地居民來港從事非法工作,並以「一條龍」方式為他們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在港住宿,從中收取每人數千至一萬元人民幣的費用。
被告其後被起訴兩項串謀轉讓偽造香港身份證及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後,今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2個月。
此外,被告早前亦以同樣方式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安排另一名內地居民在港從事非法工作,於2024年11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轉讓偽造身份證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
涉案的其中3名非法勞工早前已分別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管有虛假文書及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被判處監禁12至14個月不等。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此外,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強調:「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的元素。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