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龍)全球太空經濟迅速擴張,既帶來了龐大機遇,也伴隨着迫切挑戰。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中國國際法學會等組織昨日在香港聯合舉辦「2026國際法論壇」,以「開創新前沿:外太空的法律、商機與秩序」為主題,匯聚了一眾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業界領袖、法律專家與聯合國外層空間事務廳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致辭時表示,國家「十五五」規劃強調航天發展,香港有機會亦有責任為此貢獻力量,包括在科研、專業服務和法律專業交流三大方面協助國家航天發展。國際調解院總部設於香港,是全球首個專門處理國際調解的跨政府機構,他深信香港可協助解決太空航天發展帶來的國際爭議。
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將「加快建設航天強國」列為重點任務,推動航天產業從國家科研工程加速向市場化與產業化跨越。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在2025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將大力推動航天科技發展,支持太空經濟,以配合國家將「商業航天」列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國策。
林定國在昨日舉行的「2026國際法論壇」上致辭時表示,香港的大學和研究機構具有科研與航天工程的優勢。隨着太空發展逐漸轉向商業化,太空旅遊等私營項目需要有完善的金融、法律及風險管理框架。同時,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擁有「一國兩制」下的普通法制度及獨立的司法權,本地專家更精通各國語言,能提供適切的專業服務,為不同國家解決相關爭議。
他表示,律政司於2024年成立的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已在太空法等不同法律領域為國際學者及官員提供培訓,可憑自身優勢協助解決太空航天發展帶來的國際爭議。
林定國表示,律政司歡迎與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以及國際調解院、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等國際組織合作,「這有助於增強香港的能力建設,以應對航天產業面臨的複雜、跨境及其他新興挑戰。」
他強調,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特區政府堅定致力於維護外太空穩定、以規則為基礎的法律秩序,以促進外太空空間的和平利用,並確保各方公平共享。特區政府亦在航天法、金融和科技領域上創造新的機遇,以期創造高質量的就業機會,吸引全球頂尖人才來港,助力香港的長期繁榮發展。
張長偉:港可成太空合作「超級聯繫人」
外交部駐港副特派員張長偉表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認為,香港可為全球太空初創企業提供靈活的融資渠道,充當國際太空合作的「超級聯繫人」,助力內地商業太空企業融入全球市場,更可擔當太空爭議的「金牌調解員」,致力打造成為太空相關爭議的解決中心。
鄭若驊:調解是太空爭議可行選擇
國際調解院秘書長鄭若驊在會上表示,太空技術飛速發展,惟國際太空法的演進相對滯後,認為踐行多邊主義、倡導以人為本等,能為外太空法律秩序提供重要參考。她特別提到,調解對於解決太空相關爭議十分重要,「若將涉及外太空的爭議交由訴訟等傳統機制處理,或會產生兩極化的判決,加劇權力不對稱,因此調解是更可行的選擇。」
她強調,調解結果是經由自願協商得出,參與國家更可以此為基礎制定規則,最終形成慣例並為國際社會所遵循。她補充,國際調解院是首個致力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組織,可為外太空爭議提供有效的解決機制。
議員:港可將跨境航天生意變可預期交易
(記者 鍾靜雯)香港在航天發展可扮演什麼角色?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香港的強項未必在於與其他地方競逐重型火箭製造,而在於把高不確定性的跨境航天生意,變成可預期、可融資、可執行、可解決爭議的交易。
發展商業航天需「制度型基建」
陳曉峰表示,商業航天涉及的風險十分具體,例如地面站服務可能牽涉網絡安全、數據保密及國家安全要求,以及多國企業共同投資衛星項目時,更要處理責任分擔、保險賠償、不可抗力、制裁風險及爭議解決地點等問題。一旦出事,各方只能在多地法院長期拉鋸,成本和不確定性便會急升,投資和合作亦自然放慢。因此,商業航天要在香港真正長出產業生態,除了人才、資金和科研,更需要一套「制度型基建」,「例如清晰的風險分配、可靠的合約安排、可執行的跨境裁決,以及兼顧保密和效率的爭議解決機制。」
他指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擁有國際認可的普通法制度、獨立司法制度、成熟的仲裁和調解經驗,以及與內地和國際市場連接的獨特優勢。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眾多《紐約公約》締約地強制執行,而受惠於香港與內地及澳門特區之間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這些對跨境性極高的太空商業糾紛而言是香港極具價值的制度優勢。
陳曉峰建議香港積極研究成立專門的「國際太空法仲裁中心」,或在現有的國際仲裁機構基礎上設立太空法及商業航天爭議專門平台,匯聚全球太空法專家、工程技術專才、保險專家、數據科學家及資深仲裁員,專門處理軌道資源、頻譜使用、衛星數據、太空資產融資、碰撞責任及知識產權等高技術、高價值爭議。
太空活動爭議趨頻 現行法律框架存滯後
隨着太空活動從國家主導轉向商業化運作,衛星碰撞、軌道資源競爭及天體採礦權等國際爭議日趨頻繁,現行法律框架的滯後性與爭端解決機制不足的情況日益凸顯。
多年前,俄羅斯報廢衛星「宇宙2251號」與美國商業衛星「銥星33號」發生人類歷史上首次在軌衛星碰撞,導致兩顆衛星盡毀,惟受影響的私營企業無法利用國際太空法下的現有機制向俄方索償,暴露了僅限國家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在處理商業太空糾紛時的嚴重缺陷。此事件促使國際社會正視法律空白,常設仲裁法院其後通過《外空活動相關爭議仲裁任擇規則》,將仲裁適用範圍擴展至國家、國際組織、企業及私人實體,並容許當事方選任具太空科技知識的仲裁員及專家,務求裁決獲得承認與執行。
與此同時,領空與外層空間的劃界爭議懸而未決,長期困擾國際法律秩序。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法律小組委員會就此議題討論已逾40年,各方意見嚴重分歧,有成員國認為需以法律明確定義以避免衝突,亦有意見指人為劃界恐窒礙未來技術發展。
另一項重大爭議涉及部分國家推動的所謂「外空安全區規則」。有學者指,該類規則雖以「避免有害干擾」和「保障操作安全」為名,實則企圖憑藉技術優勢單方面塑造排他性格局,明顯有違《外空條約》「不得據為己有」與「自由探索與利用」的核心原則。中國明確反對任何國家以此類單邊安排作為事實上佔有外空資源的依據,捍衛各國公平參與外空探索與利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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