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王珏 北京報道)6月15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實施即將迎來一周年的重要節點,自然資源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及其實施安排。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着以『一法一條例』為核心的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建立,進一步築牢了礦產資源管理的法治根基。」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晏波強調,《條例》總體上呈現了「四個全」的特點:一是全面細化落實新礦產資源法授權性規定,確保各項制度要求能落地、可操作。二是全面整合原有礦產資源行政法規,進一步增強制度體系的整體性、協同性。三是全鏈條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保障礦產資源安全,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四是全方位優化礦業營商環境,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提升監管服務水平。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礦業權取得、轉讓、續期等實操問題,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副司長鬍斌華介紹,《條例》明確,對緊缺程度高、資源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戰略性礦產,或者對勘查開採技術、生態環境保護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區塊優先以招標方式出讓,避免「唯價高者得」。同時,細化協議出讓情形,允許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協議出讓,助力增儲上產。針對轉讓與續期,明確協議出讓不滿5年等禁止轉讓情形;續期須在屆滿前6個月至3個月內申請,並實行探礦權續期核減面積制度,遏制「圈而不探」。此外,《條例》明確礦業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佔用費等有關費用,同時細化了礦業權出讓收益減免情形,鼓勵礦業權人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
為保障國家資源安全,新礦產資源法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條例》從增強可操作性方面進一步細化制度設計。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司長黃學雄指出,一是建立全鏈條政策體系,《條例》提出國家完善多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戰略性礦產資源探產供儲銷全鏈條統籌和銜接體系。二是建立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製度,對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採取保護性開採措施。三是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控,《條例》明確相關活動應符合礦產資源相關規劃。四是統籌資源安全與生態安全,《條例》明確自然保護地範圍內可依法開展相關活動。五是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儲備,建立健全供應安全預警監測工作體系。六是積極推動125個礦種的「三率」指標行業標準升級為國家標準,建立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引導礦山科學規範開採、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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