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3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周二(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62,480元。屋宇署發言人今日(5日)重申:「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第一宗個䅁,涉及大埔運頭街一幢住宅大廈兩個單位平台上4個面積共約77平方米的搭建物。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該2名共同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20,660元。因他們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2次撿控。他們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合共被判罰款171,960元,當中51,9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與第一宗個䅁的同一幢大廈另一住宅單位平台上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90,520元,當中30,5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最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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