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朱欣欣)藝人李家鼎的家庭糾紛在母親節前夕爆出,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事件背後亦折射出現今的兩代關係,以及深層次的「啃老」社會問題。多個關注長者權益的組織向香港文匯報表示,俗稱「啃老」、即依賴父母供養的風氣在香港日漸浮現,這不僅是長者安老問題,也牽涉到青年就業、抗逆、向上流等兩代複雜問題,甚至衍生出精神虐待與財產侵吞等虐老罪行。但相比完善的《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香港目前仍未有針對虐老的專門法例,建議效法內地建立長者保障機制。
香港長者權益協會總幹事李立航指出,「啃老」並非個別家庭的管教問題,而是全球人口高齡化與經濟轉型下的共業。在香港這股風氣正從90後蔓延至千禧後及Z世代。他解釋,這問題源於香港上世紀六十至八十年代經濟起飛,上一輩人憑藉拚搏累積資產與物業。這群長者吃盡苦頭,不願下一代走自己的艱苦路,所以對下一代疼愛有加,反而令他們的下一代沒有太多機會經歷逆境,即使擁有高學歷,但在經濟周期逆轉、就業市場收縮時,未能適應,甚至自認為賺錢能力與職場競爭力遠不及父輩,因而自暴自棄。「因為難以覓得合適崗位,一旦賦閒在家數年,便會與職場脫節,失去重返勞動市場的能力,最終只能依賴父母供養。」
迷失青年將壓力轉嫁年邁父母
李立航曾遇過一名獨居於公屋的老婦,其幼子失業後為節省租金搬回與老婦同住,導致老婦因此違反單人公屋單位的住戶規定,長者每日活在被檢舉的惶恐之中,但其幼子表現出極度抗拒社交及拒絕社署介入,最終婆婆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與外界失聯,「婆婆拒絕接受我們的協助,有時她的單位甚至傳出異味,相信居住情況不是很好。」
他指出,「啃老」不光是長者問題,也是青年問題,因為青年意志消沉和迷失,將壓力轉嫁予年邁父母,造成居住環境與生活質素的全面惡化,令問題更為複雜。
港暫無針對虐老專門法例
香港防止虐待長者協會助理總幹事林文超直言,「啃老」會演變成虐老問題,這種虐待不限於身體傷害,更多體現在精神虐待與財產侵吞,包括冷暴力、言語羞辱、限制社交、禁止探視親友,令長者在心理上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最終子女有機會誘騙長者簽署法律文件變賣物業、侵吞退休金,甚至因遺產分配爭拗反目。
林文超指出,中國傳統「家醜不出外傳」的觀念令長者選擇默認受虐,往往要到受傷求醫時才由醫護揭發。相比完善的《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香港目前仍未有針對虐老的專門法例。對於認知障礙或行動不便的長者,法律舉證更是極其困難,警方難以對隱性精神虐待進行檢控,變相助長歪風。對比內地已立法建立長者保障機制,香港明顯在法律上仍有改進空間。
同時,目前安老院舍宿位輪候需時6年至8年,且監管不足。他指出,房屋署雖設有「分戶有條件租約」等緩衝政策,卻缺乏宣傳,長者未能掌握相關資訊。
倡政府牽頭吸引「啃老族」重返社會
為根治「啃老」與虐老問題,李立航及林文超建議參考國際經驗制訂《防止虐待長者條例》,建立強制舉報機制,並加強針對精神虐待與財產的法律阻嚇力。由於「啃老」問題牽涉兩代問題,開辦基層職位吸納閒置勞動力才是治本之法,他們建議由政府帶頭提供職位,吸引「啃老族」重返社會,重建其自尊與社會認同感,以及推行「家庭照顧者津貼」,鼓勵待業青年在家照顧親人,給予生活補貼,既能節省公共安老開支,亦能讓待業者維持工作節奏。同時要打通社福資訊平台,強化前線社工在家居及同居暴力條例、監護令及禁制令申請上的專業知識。
專家倡辦「老人三寶」 防晚年陷困境
大律師束健銘與大律師蘇俊文指出,香港法律對長者權益的保障,關鍵在於長者必須在神志清醒時主動進行法律規劃,切莫輕信口頭承諾。束健銘直言香港法律存在明顯局限,法例規定父母必須撫養未成年或身心殘缺的子女,但對於已成年、具備行為能力的子女,法律並無強制他們必須贍養年老父母。這意味着若長者將積蓄、物業等資產以「無條件饋贈」的方式預先轉贈予子女,即使事後遭到棄養、虐待,法律亦難以強制子女歸還財產。蘇俊文則補充,若要將「供養」作為分產條件,必須落實書面合約並寫明細則,否則僅憑口頭承諾,長者往往求助無門。
為防止晚年陷入經濟困境或家庭爭產悲劇,蘇俊文建議長者在頭腦清醒、具備完整決策能力時,盡早透過律師辦理俗稱「老人三寶」的法律文件,持久授權書(EPA)是其中一寶,根據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長者可委託信任的人代管銀行存款、物業等財務安排。其優勢在於,若長者日後不幸失智或失去自理能力,授權依然有效。不過束健銘建議,受託人應由數人擔任,並安排獨立第三者見證,避免利益關聯人士(如配偶)參與,以杜絕侵吞爭議。
其二寶是俗稱「平安紙」的遺囑,蘇俊文強調立遺囑可確保長者在生時完全掌控財務,且可按子女表現隨時修改(以最後一份為準),有效防止過早分產後遭棄養。最後一寶是預先訂立醫療指示,即在突發患病或失智時的醫療決策,避免家人日後因醫療意向分歧而反目。
資產較豐富者 宜設立信託
針對資產較豐富的長者,束健銘建議參考梅艷芳生前設立信託的做法,將資產交由獨立信託人託管,並設定定期發放生活費或醫療開支的條件,能有效防止家屬一次性取得大額財產後揮霍,或在取財後不履行照顧責任。雖然涉及行政費用,但能建立一道風險「防火牆」。
若長者事前毫無規劃,一旦陷入失智,家屬須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監護權及財產接管權。蘇俊文指出,此程序嚴謹且繁複,需兩名精神科醫生證明,且被接管財產嚴禁挪作私用。然而若多名子女爭奪監護權,法律程序將極度耗時,令長者生活安排陷於被動。
兩名律師均認為條文雖然齊備,但核心問題在於觀念保守與資訊落差。許多長者避談生死,不願生前規劃,遇事後財產便任由後人瓜分,甚至出現爭產,傷害家庭和諧,所以關鍵仍是長者主動規劃財產,切勿無條件提前贈送全部財產,以及優先考慮獨立第三方或信託機構參與資產管理。同時,政府應加強長者法律權益的推廣教育,讓更多家庭認識自保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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