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4月2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必安等十六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對被告人劉必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十五名被告人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起,被告人劉必安等人在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情況下,以中戰華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多家關聯公司名義,通過虛構投資項目、公開虛假宣傳等方式,以還本付息、許諾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314億餘元。大部分集資款用於兌付到期本息、發放員工工資及提成、個人使用和揮霍等,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61億餘元。
案發後,辦案機關追繳部分資金、不動產、機動車、購買的公司股權等資產。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在判決生效後依法執行,按集資額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必安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造成集資參與人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應依法嚴懲。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告人親屬、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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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存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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