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7月1日,大批暴徒衝擊及非法佔據立法會大樓及會議廳,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被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王宗堯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裁決,去年底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今日(18日)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庭強調,考慮到本案暴動極其嚴重,香港特區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和象徵意義,法庭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在該次暴動中其他參與者的行為,要正確地反映出「暴動」罪的特性;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合適,實非過重。
7名上訴申請人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王宗堯、沈鏡樂、吳志勇、林錦均。畢慧芬及王宗堯同時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其餘5人則只申請刑期上訴。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和楊家雄審理。
上訴庭判詞指出,原審法官沒有誤解不同被告的角色,在考慮個別被告的刑期時,法庭必須考慮在同一宗暴動的其他參與者之行為。這不是諉過於個別被告,相反,這是正確地反映「暴動」罪的特性。如上訴法庭在「梁天琦案」中解釋,「暴動」罪行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無作出的行為來判斷。考慮到「暴動」罪的特性,在量刑時,法庭不會、亦不應將個別參與暴動者的行為當作單獨事件處理。暴動參與者不是單獨行事,他們是倚仗人多勢眾,以暴力來達到他們的目的。就個別暴動參與者量刑時,法庭必須考慮在該暴動中其他參與者的行為。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的前提是本案所涉的暴動極其嚴重,所謂最輕、中等或最嚴重,只是三者相對,它們各自均屬「極其嚴重」的級別;上訴庭認為,以3個月各自區分該三個級別,已提供足夠及合適的空間,反映不同上訴申請人的參與程度及罪責。
其中就王宗堯的上訴,上訴庭指出,正如特區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中指出,從「身在現場」轉移到「鼓勵」類別,門檻並非設置得很高。任何人鼓勵或促使,或參與暴動,無論是通過語言、標誌或手勢,或是佩戴暴動者的徽章或旗幟,他本人都可被視為暴動者。王宗堯明知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着黑色、胸前印有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且不只是將相關器材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互動,包括拍肩、肩攬等。王不是「無辜的路人」,他知道事態發展,仍決定進入會議廳,現身其中,並作出被拍攝的行為。其行徑明顯地已遠超只是「身在現場」門檻,成為「鼓勵」類別。
考慮整體事實及其程度後,原審法官裁定王宗堯在會議廳內的舉止行徑,符合「暴動」罪的犯罪行為定義,法律上並無錯誤。基於王明知大樓被非法佔領仍決定進入會議廳,基於其在會議廳內的舉止行徑,唯一合理及不可抗逆的推論,是他確有意圖成為該暴動的一份子,意圖為助長受禁行為而行事,上訴庭一併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另亦駁回其他上訴人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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