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判決物業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督促無果後清理樓道雜物不構成侵權」。這也意味着長期困擾小區業主的樓道堆放雜物問題迎來突破性解法。那麼,樓道堆物問題成因複雜,該如何建立多元的治理格局?來看記者的報道。
一些業主認為,「家門口也是我家」,放點東西,只要不妨礙別人,就沒有問題。在法律層面,如何界定公共空間呢?法律專家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意味着,即便是業主「自己家門口」的走廊,也不屬於個人私有區域。
《物業管理條例》則賦予物業明確的管理職責,清理公共區域雜物不僅是物業的權利,更是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物業「合法清理」「程序合規」有明確的標準。
湖北十堰一小區的王大爺長期將撿拾的廢品雜物堆放在樓道,周圍鄰居苦不堪言,物業多次勸導並下達了書面清理通知,王大爺仍未整改。物業遂將雜物作為廢棄物進行清理。王大爺不滿,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賠禮道歉並賠償其財產損失1500元。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劉濤向記者介紹,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大爺撿拾廢紙、塑料瓶等,一旦失火,會影響消防撲救。物業公司對其堆放廢品雜物進行清理,屬於正當履職,並未侵犯王大爺的合法財產權益,所以駁回了王大爺的全部訴訟請求。
物業合理清理公共空間的物品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多渠道告知業主後,需給予業主足夠時間自行處理物品,對可識別的物品,物業應臨時存放而不是直接丟棄等。
公共空間的有序管理,需要業主與物業共同努力。業主不佔用消防通道、不堵塞疏散出口、不擅自改造公共區域。收到物業清理通知後,應及時處理物品。對物業而言,需建立「全流程留痕」機制。遇到拒不配合的業主,可以聯合社區消防部門共同處理。樓道堆物問題成因複雜,要讓「生命通道」真正暢通,從長遠來看,還需構建「司法引領、行政執法、社區共治、居民自治」的多元治理格局。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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