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時任旅行社女職員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利用其一個傀儡戶口合共清洗折合約港幣530萬元的犯罪得益。被告於2024年被捕後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案件今日(9日) 在灣仔區域法院審訊,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名並被判處罪名成立。為加強打擊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以及增強阻嚇性,控方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刑25%即7個月,被告最終被判囚37個月。
2021年期間,有2名海外受害人分別被騙墮入參與網上虛擬投資騙案,將金錢轉賬至多個指定的本地銀行賬戶作投資用途,最終合共損失折合約港幣1,082萬元。現年39歲的女被告於2024年10月2日被捕,當時報稱任職旅行社職員。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文志輝,以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今日在法庭作出裁決及判刑後表示。由於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嚴重,所以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的案件,會同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根據記錄,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344名人士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八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即加刑2月至18個月 。
警方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但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到的金錢利益。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
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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