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特朗普立刻宣布援引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對各貿易夥伴加徵額外10%的普遍性關稅,有效期為150天。《貿易法》第122條授權總統對所有涉及「重大且嚴重」國際收支問題的國家加徵最高達15%、最長達150天的關稅。該法不要求政府進行調查,也未設置其他程序限制。
特朗普政府同時也依據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款,對各項「不合理」或「歧視性」貿易行為展開調查,其中又以中國為主要目標。依據301條款而設定的關稅範圍並無限制,有效期為4年,且到期後仍可延長。但301條款的調查時間需時長,且必須經過公開聽證才能制定關稅。
特朗普在兩個任期內均曾援引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對他認為威脅國家安全的進口商品加徵關稅。第232條款在法律上沒有明確期限限制,但同樣須經過美國商務部的調查程序。
特朗普在第二任期開始之際,以此條款對銷美的鋼鐵、鋁、汽車、銅與木材加徵關稅。2025年9月進一步推出更多依據232條款的關稅措施,涵蓋廚房櫥櫃、浴室梳妝台以及軟墊傢具等產品。這些措施因與最高法院針對的IEEPA援引效力無關而不受影響。
美國國會於1930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通過《斯姆特·霍利關稅法案》(Smoot-Hawley Tariff Act)。該法案第338條款授權總統可對不公平對待美國企業的外國政府,實施高達50%關稅稅率。該條款未要求相關關稅措施須進行調查,也沒有期效限制。
美國政府除了曾在1930年代以該法為貿易談判籌碼外,從未引用此法對外國商品加徵關稅。經濟學家和歷史學家也普遍批評該法限制全球貿易,反而讓經濟蕭條更加嚴重。但美國財長貝森特於2025年9月曾表示,特朗普會考慮引用此關稅法作為B方案,應對美國最高法院對他的不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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