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湘財股份(600095.SH)發布公告稱,子公司湘財證券收到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兩起案件重審一審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根據公告,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簡稱「雲南信託」)以侵權責任糾紛為案由,要求判令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誠公司」)賠償損失3.43億元及相應利息;湘財證券對中誠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湘財股份與上述訴訟有關的公告可以追溯至2024年12月4日。
彼時,湘財股份公告稱,子公司湘財證券收到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雲01民初414號、(2024)雲01民初415號),雲南信託以民事信託糾紛為案由,對中誠公司及湘財證券提起訴訟。一審判決被告中誠公司向原告雲南信託支付回購價款合計3.43億元及相應利息;被告湘財證券對被告中誠公司負擔的上述債務承擔56%的補充責任。
隨着這份公告披露了湘財證券和雲南信託糾紛的最新進展,湘財證券與「羅靜300餘億元承興案」的關係開始浮出水面,並在當時迅速引發市場關注。
湘財股份在公告中進一步表示,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與上述案件信託產品有關的羅靜案刑事判決書((2023)滬刑終8號、(2022)滬02刑初83號),確認雲南信託是案涉雲涌系列信託產品的管理機構,湘財證券為代銷機構,認定湘財證券為受害機構之一,湘財證券及其相關方未參與羅靜等人的合同詐騙。
此後,湘財證券因對上述一審判決不服,於2025年1月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5年7月,湘財證券收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雲01民初414號、(2024)雲01民初415號民事判決,兩起案件發回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與此前的公告信息對比,不難發現,在此次發回重審的訴訟中,雲南信託將案由由之前的民事信託糾紛變更成了侵權責任糾紛;湘財證券由補充責任變成了連帶責任。
2024年底,據媒體報道,有關羅靜案裁判文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承興系實控人羅靜利用其控制的中誠公司、廣東康安貿易有限公司等承興系公司以開展採購業務的供應鏈貿易背景,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及回購等方式進行融資。在融資過程中,羅靜等人騙取湘財證券等機構共計300餘億元,造成實際損失共計88億餘元。湘財證券不僅自身推出了數億元規模的金匯系列資管產品,還代銷了雲南信託10多億元的雲涌系列信託產品,並在其中提供幫助。
2024年12月6日,湘財股份收到上交所《關於湘財股份有限公司媒體報道有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要求湘財股份對媒體報道的「湘財證券前期在代銷雲涌系列信託產品時,在明知相關融資方資金鏈緊張的情況下,為相關融資方借新還舊、資金空轉提供幫助,在相關合同詐騙案件中存在過錯,並提供了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的情況,作出說明並進行披露。
在對監管工作函的回覆公告中,湘財股份對提供協助的做法予以否認。湘財股份表示:「公安機關在相關刑事案件調查中,對各方當事人進行了案件調查,未對上述『所涉相關聊天記錄』進行認定,未對湘財證券及其相關人員採取過刑事措施,也未認定湘財證券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合謀欺詐以及協助違法行為。湘財證券也進行過多種方式的自查和核實,未發現湘財證券及其工作人員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協助。」
另外,與承興系詐騙相關的還曾有案值近17億元的仲裁案。2023年9月6日,湘財股份發布公告,湘財證券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共計10起案件)起訴狀、舉證通知書等文件,涉案金額為16.78億元。原告為雲南信託、被告為羅靜、湘財證券、中誠公司等,雲南信託要求被告賠償其因羅靜等人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損失包括提前回購價款及違約金。不過,截至2025年1月1日,雲南信託對上述仲裁案全部提出撤訴。
公開資料顯示,湘財證券母公司湘財股份於1997年上市,業務涵蓋證券服務、營養品、防水卷材、貿易等。
湘財股份近日披露2025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5年歸母凈利潤4億元至5.5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266.41%至403.81%;預計扣非凈利潤3.5億元至4.5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54%至97.99%。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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