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平理
高等法院上訴庭26日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欺詐科技園公司一案作出裁決,裁定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上訴得直,撤銷原判定罪及刑罰。然而,欺詐案的上訴勝訴,絕不等於黎智英無罪釋放,更無法抹殺其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名成立,而被重判監禁20年的鐵一般事實。與此同時,此一判決以鐵一般的事實證明:香港法庭審案只認法律與證據,絕無政治干預。外部勢力長期藉此案抹黑香港司法不公的謊言,不攻自破。
此次上訴得直,正正彰顯了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在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的審訊期間,西方政客與反華媒體屢屢妄議香港司法,誣指審判為「政治迫害」。然而,今次法庭基於嚴謹的法律理據,推翻了下級法院對商業違規行為的定罪,清楚表明所有案件均以事實為依歸,涉案人士的政治立場或背景從未影響裁決。這充分體現基本法保障下,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制原則,亦落實了《香港人權法案》賦予被告公平審訊及依法上訴的權利。特區政府強調的法治精神,在此刻得到最生動的詮釋。
儘管「欺詐罪」獲判上訴得直,但黎智英公器私用、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實屬無可爭議。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中曾明確指出,「力高顧問公司」在未取得科技園牌照的情況下,佔用將軍澳工業邨相關處所,屬不爭之事實。眾所周知,「力高」乃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其業務與租契所指明的印刷用途完全無關。事實上,黎智英及黃偉強長達20多年利用蘋果印刷享受將軍澳工業邨的低廉租金及營運便利,同時透過「力高」處理其家族事務。這些行為清楚證明黎智英濫用公共土地資源,實屬極不恰當。上訴庭的改判僅是針對特定法律條文演繹的技術性調整,並不能洗白其長期「自肥」、侵吞公家利益的實質不當行為。
欺詐案的上訴勝訴,無法抹殺黎智英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重判監禁20年的事實。黎智英作為「亂港黑手」,其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早已蓋棺定論。法庭在國安法案件中詳盡審視了大量證據,明確認定他長期將《蘋果日報》淪為反中亂港的工具,發布煽動文章,乞求外國制裁,企圖癱瘓香港繁榮穩定。這種賣港行徑嚴重踐踏國家主權底線,其惡劣性質遠非一般商業欺詐可比。部分人試圖因其欺詐案勝訴而將其包裝成「受害者」,純屬混淆視聽。無論商業官司勝負如何,都洗白不了他勾結外敵、破壞穩定的本質。
黎智英欺詐案的上訴結果,恰恰證明了香港司法的公平公正,讓外部勢力的抹黑言論徹底破產。同時,這也再次提醒世人,司法公正不代表縱容犯罪。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清晰明確,20年的牢獄之災是其賣港行徑應得的懲罰。事實勝於雄辯,這位徹頭徹尾的賣港罪魁,必將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堅定不移,任何挑戰國家底線的行徑,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