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因應農曆新年假期將至,衞生署今日(13日)表示會繼續加強巡查全港各區,特別是遊客較多的地區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房)、「列載毒藥銷售商」(藥行),以監察其遵守法例及相關執業守則的情況。衞生署於去年對上述藥商進行約9600次巡查,打擊違法行為,將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對涉嫌違規個案進行跟進調查,以保障公眾健康。此外,衞生署提醒市民及旅客,在購買藥物時應辨認屬註冊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上圖)。
加強巡查及執法成效方面,去年有7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和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分别被判處罰款3,500元至1萬元不等。 另外,兩家並非藥房的公司,今年1月因違反上述罪行而被定罪,並分別判處罰款5,000元及3.2萬元。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條例》對使用藥房標識或其名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零售商,包括並非管理局發牌的零售商。衞生署提醒,非藥房商戶切勿非法使用,並會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亦會與相關部門展開聯合行動。
衞生署為便利公眾識別註冊藥房,已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並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市民及旅客可以到以下醫健通網址(app.ehealth.gov.hk)下載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並用首頁的「查牌易」掃描器掃描任何藥房張貼的標籤上的二維碼。若有關藥房已經註冊,就會顯示「這是一個發給持牌藥房的二維碼」字句,及該註冊藥房的詳情。市民亦可到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查閱《香港的「藥房」》教育資料和藥物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
為方便中國內地旅客區分香港的藥商,衞生署亦已在WeChat的官方帳號(www.chp.gov.hk/tc/static/108354.html)詳列有關到香港購藥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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