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按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該3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局長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若最終除名,有關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4年。
該3間公司分別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保安局發言人指出,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國勢力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法庭已於去年12月15日裁定他們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並於本月9日作出判刑,上述3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萬元。
3公司本月25日前交書面陳述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相關3間公司的定罪以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保安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該3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局長已向該3間公司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本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相關建議時,會將3間公司提交的申述(如有)提交,供其一併考慮以決定是否作出有關命令。
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權利
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
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
致函《華爾街日報》和《華盛頓郵報》 鄧炳強斥兩報漠視證據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去信《華爾街日報》和《華盛頓郵報》,駁斥他們日前就黎智英案的評論文章。
鄧炳強在發給《華盛頓郵報》的信中強調,該報一篇社論完全漠視黎智英案件的證據,反而訴諸謊言及反華宣傳,試圖損害香港和國家的聲譽。他指出,黎智英及其他8名被告的案件與「出版報紙」無關,甚至與黎智英的政治信念也無關。被告被控、定罪並判刑的罪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這是自2020年6月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以來,首例因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罪名被定罪的案件。黎智英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
他強調,該社論提及的所謂「袋鼠法庭」亦是完全不符事實,而且具冒犯性。他重申,156天的公開庭審過程公平公正,公眾人士、傳媒和各國觀察員均在場,亦有多達2,220件物證和超過8萬頁來自14名控方證人的供詞。法庭的判決和量刑理由亦都公開,市民可以查閱,充分證明法庭是嚴格根據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
批編輯部選擇性記憶
至於在發給《華爾街日報》的信中,鄧炳強批評,該報一篇評論文章是基於該報編輯部選擇性記憶,而非香港的實際情況。他指出,黎智英案性質嚴重,判囚20年充分反映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法院的判決表明,香港的法治健全有力。在香港特區,任何犯罪行為都絕不容忍,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他又指,儘管法院獨立且嚴格依法作出判決,但外部勢力卻選擇無視事實,並指責此案是所謂的「政治迫害」。儘管黎智英被依法懲罰,然而香港社會已遭受無法彌補的傷害。任何人提出豁免他承擔法律責任,都等同於鼓吹違法特權,這完全違背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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