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沛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此前已被裁定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昨日(9日)被法院依法判處監禁二十年。此案再次引起國際輿論關注,部分外國媒體將焦點置於「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的界線。
若從不同地區的法治實踐與國際法治原則觀察,美國等法治體系在面對顛覆、煽動或外部干預等議題時,其司法理念同樣以維護國家安全為核心考量。由此可見,成熟法治體系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普遍奉行「國家安全優先」的司法取向。比較美國與香港的法律邏輯,反而更能看出其在維護憲制秩序與社會穩定方面存在的共同規律與基礎。
美國國安司法的預防性原則:自由非絕對
1951年的《丹尼斯訴美國案》(Dennis v. United States)為美國國家安全司法的重要先例。當時美國黨派領導人被控意圖推翻政府。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當國家面臨現實且具重大威脅時,政府無須等待危險完全成形即可採取行動。即使相關行為尚處於言論或組織階段,只要被認定存在「明顯而迫切的危害」(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亦可依法限制。
此案確立了美國司法中的「預防性干預」原則,彰顯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而須受到公共安全與憲政秩序的制約。這一思維模式,與香港《國安法》所強調的「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宗旨,具有相似的法理邏輯。
黎智英自2019年起多次與外國政要接觸,並公開倡議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若以《丹尼斯案》的法理衡量,該類行為在美國法治框架下亦可能屬於可接受司法審查的範疇,並非可單以「新聞自由」作為抗辯。
「驕傲男孩」案與黎智英:煽動不以言詞為限
2023年,美國極右翼組織「驕傲男孩」(Proud Boys)領袖塔里奧(Enrique Tarrio)因策劃並煽動群眾衝擊國會,被判刑22年。法院認為,任何意圖破壞憲政體制穩定的行為,即使主要以言論表達方式進行,亦屬叛亂行為,不能以「表達自由」作為抗辯理由。
此案顯示,美國司法關注的核心並非言辭本身,而在於行為所造成的社會效果。黎智英長期透過媒體平台刊載鼓吹外部制裁及反政府立場的內容,若依同一標準審視,其行為在社會效果上亦可能被視作具政治煽動性。換言之,法律評價的焦點在於行為的社會後果,而非其表面形式。
防範外國勢力滲透 各國的共同原則
美國在防範外國勢力滲透方面建立了完善的法制架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要求任何代表外國政府或政黨從事政治宣傳、輿論操弄或游說活動者,必須登記並公開其金流來源;違者可被刑事檢控。
近年,美國司法部多次起訴顧問與媒體人,罪名包括接受外國資助但未依法註冊。這顯示美國對主權安全及輿論干預的警覺程度甚高。若以此標準衡量,黎智英與外國政客長期互動並倡議對中國及香港製裁之行為,在美國法治語境下亦可能觸及「外國代理人」之界線。
當然,法律比較的目的,不在於判斷哪一方「更自由」或「更嚴苛」,而是要了解不同地區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平衡安全與自由的關係。
法治的核心,不應以政治立場或地緣界線來區分合法與否,而應建立在法律原則的一致性與普遍性之上。若國際社會能以相同的法理標準看待不同地方的國家安全案件,便能更理性地理解:香港依法審理涉國安案件,是憲制秩序下的司法實踐,而非特殊例外。
(作者為大埔分區委員、關愛隊隊員;持公共政策及管理碩士,現於港大修讀國際關係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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